《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

GB18401-2003《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從2005年1月1日正式實施,其他相關標準等技術檔案中對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不符合本技術要求的,應以本技術規範為準。

前言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
紡織產品在印染和後整理等過程中要加入各種染料、助劑等整理劑,這些整理劑中或多或少地含有或產生對人體有害的物質。當有害物質殘留在紡織品上並達到一定量時,就會對人們的皮膚、乃至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有必要對紡織產品提出安全方面的最基本的技術要求,使紡織產品在生產、流通和消費過程中能夠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
鑒於紡織產品的作用廣泛,本技術規範明確限定了適用範圍。對那些不屬於本技術規範範圍的產品,在附錄A中列出。
本技術規範僅對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朵求,其他要求按相應標準執行。
本技術規範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18401-2001《紡織品 甲醛含量的限定》。
本技術規範於2005年1月1日起實施。2005年1月1日前生產並符合相應標準要求的產品允許在市場上銷售,過渡期一年,直到2006年1月1日止。本技術規範實施後,其他相關標準等技術檔案中對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不符合本技術規範規定的,應以本技術規範為準。
本技術規範的附錄A、附錄B為漿料性附錄,附錄C為規範性附錄。
本技術規範由中國紡織工業協會提出。
本技術規範由全國紡織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技術規範由紡織工業標準化研究所國家棉紡織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負責起草。
本技術規範主要起草人:鄭宇英、徐路、王寶軍。
本技術規範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標準管理局)負責解釋。

範圍

本技術規範規定了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實施與監督。紡織產品的其他要求按有關標準執行。
本技術規範適用於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和使用的服用和裝飾用紡織產品。出口產品可依據契約的約定執行。
附錄A中所列舉產品不屬於本技術規範的範疇,供需雙方另有協定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技術規範的引用而成為本技術規範的條款。幾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技術規範,然後,鼓勵根據本技術規範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技術規範。
●GB/T2912.1紡織品 甲醛的測定第1部分:游離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3920 紡織品 色牢度試驗 耐摩擦色牢度(GB/T 3920-1997,eqvISO105X12:1993)
●GB/T3922 紡織品耐汗漬色牢度試驗方法(GB/T3922-1995,EQV ISO 105-E04:1994)
●GB/T5713 紡織品 色牢度試驗 耐水色牢度(GB/T 5713-1997,eqvISO105-E01:1994)
●GB/T7573 紡織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測定(GB/T 7573-2002,ISO 105-E01:1994,MOD)
GB/T17592.1 紡織品 禁用偶氮染料檢測方法 第1部分:氣相色譜/質譜法
●GB/T18886 紡織品 色牢度試驗 耐唾液色牢度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技術規範。
1 紡織產品textileproducts
以天然纖維和化學纖維為主要原料,經紡、織、染等加工工藝或再經縫製、複合等工藝而製成的產品,如紗線、織物及其製成品。
2 基本安全技術要求generalsafetyspecification
為保證紡織產品對人體健康無害而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3 嬰幼兒用品 productsforbabies
年齡在24個月以內的嬰幼兒使用的紡織產品。
4 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 productswithdirectcontacttoskin
在穿著或使用時,產品的大部分面積直接與人體皮膚接觸的紡織產品。
5 非真接觸觸皮膚的產品 productswithoutdirectcontacttoskin

在穿著或使用時,產品不直接與人體皮膚接觸、或僅有小部分面積直接與人體皮膚接觸的紡織產品。

產品分類

1 產品分為3類:
A類:嬰幼兒用品;
B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
C類: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
附錄B給出了3類產品的典型實例。
2 需用戶再加工後方可使用的產品(例如:面料、絨線)根據最終用途歸類。

技術要求

1 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見表1 

2 嬰幼兒用品應符合A類產品的技術要求,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應符合B類產品的技術要求,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應符合C類產品的技術要求。
3 嬰幼兒用品必須在使用說明上標準“嬰幼兒用品”字樣。其他產品應在使用說明上標明所符合的安全技術要求類別。
註:一般適於身高80cm及以下嬰幼兒使用的產品可作為嬰幼兒用品。
 

試驗方法

1 甲醛含量的測定按GB/T2912.1執行。
2 pH值的測定按GB/T7573執行。
3 耐水色牢度的測定按GB/T5713執行。
4 耐酸鹼汗漬色牢度的測定按GB/T3922執行。
5 耐乾摩擦色牢度的測定按GB/T3920執行。
6 耐唾液色牢度的測定按照GB/T18886執行。
7 異味
異味的判定採用嗅覺評判的方法,評判人員應是經過一定訓練和考核的專業人員。樣品開封后,立即進行該項目的檢測。試驗應在潔淨的無異常氣味的環境中進行。操作者須戴手套,雙手拿起試樣靠近鼻腔,仔細嗅聞試樣所帶有的氣味,如檢測出有霉味、高沸程石油味(如氣油、煤油味)、魚腥味、芳香烴氣味中的一種或幾種,則判為“有異味”,並記錄異味類別。否則判為“無異味”。應有3人獨立評判,並以2人一致的結果為樣品檢測結果。
8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按GB/T17592.1 執行,檢出限為20mg/kg。

檢驗規則

1 從每批產品中按品種、顏色隨機抽取有代表性樣品,每個品種和每個顏色抽取1個樣品。
2 布匹至少距布端2m取樣,樣品尺寸為長度不小於0.5m的整幅寬;服裝或製品的取樣數量應滿足試驗需要。
3 樣品抽取後密封放置,不應進行任何處理。
4 根據產品類型(安全要求類別)對照表1評定,如果樣品測試結果全部符合表1的要求(含有2種及以上組件的產品,每種組件均符合表1的要求),則該樣品的基本安全性能能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註:一般,對B類和C類產品重量不超過整件製品的1%的小型組件可不要求。
5 如果抽取樣品全部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呂的基本安全性能合格。如果有不合格樣品,則判定該樣品所代表的品種或顏色的產品不合格。

實施與監督

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從事紡織產品科研、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本技術規範。不符合本技術規範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全體公民均有權檢舉、申訴、投訴違反本技術規範的行為。
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對紡織產品質量實施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
4 本技術規範如涉及產品認證等工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技術規範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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