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收入法典》

《國內收入法典》,是美國納稅相關的一部法典,1939年修訂。美國國會制定的《國內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I.R.C.)就是習慣上所說的美國稅法。它與立法機關制定的其它法律被總稱為“法寶依據”。從法律層次上說,它們通常要比來自執法機關的解釋要高一些。

簡介

國內收入法典國內收入法典

國內收入法典通常被簡稱為“法典”。實際上,它只是《美國法典》的第26標題部分(Title26)。美國法典是由美國國會頒布的,對全部的法律內容的綜合統一的編纂。在美國法典中,涉及同樣的題目的法律被放在一個標題下,分別有不同的標題號碼,稅法屬於第26標題部分。

法典的結構相當複雜。法典分為不同的層次,每一層次有不同的名稱。例如,有分標題(Subtitle)、章(Chapter)、分章(Subchapter)、部(Part)、分部(Subpart)等,相應的內容逐漸細化。

美國國會經常對國內收入法典進行修正,並公布新的修正案,這些修正案也構成國內收入法典的一部分,所以國內收入法典的內容在不斷變化。在美國歷史上,對國內收入法典有過兩次大的修正。一次是在1954年,在那以後,它被稱為1954年的國內收入法典。另一次是在1986年,從那時起,它被稱為1986年的國內收入法典。現行的國內收入法典也幾乎每年都被部分地修正。

法典的分標題

法典的分標題A、B、C、D、H、F、G、H、I分別是有關所得稅、遺產和贈與稅、僱傭稅、各種消費稅、酒類、菸草和其它消費稅、程式和管理、稅收聯席委員會、總統的競選活動的經費供給、信託基金法規的內容。其中,分標題A“所得稅”的篇幅占整個法典內容的2/3。由此可見,所得稅在美國稅法中的重要地位。表2-1說明了法典的分標題的名稱和起始節的號碼。

表2-1法典的分標題

分標題 名稱 法典起始節的號碼

A 所得稅 1節

B 遺產和贈與稅 2001節

C 僱傭稅 3101節

D 各種消費稅 4001節

E 酒類、菸草和其它消費稅 5001節

F 程式和管理 6001節

G 稅收聯席委員會 8001節

H 總統的競選活動的經費供給 9001節

I 信託基金法規 9501節

法典的章

法典的每一個分標題進一步細分為章。例如,涉及所得稅的分標題A有6章,分別是有關標準稅和附加稅、對自營職業所得的課稅、對非居民的外國人和外國公司的預提稅、已經廢止的第四章、對所得稅避稅的轉移的課稅、聯合申報等內容。其中,第一章的篇幅占法典內容的一半以上。表2-2說明了分標題A的章的名稱和起始節的號碼。

表2-2分標題A的章

章名稱 法典的起始節的號碼

1 標準稅和附加稅 1節

2 對自營職業所得的課稅 1401節

3 對非居民的外國人和外國公司的預提稅 1441節

4 [已廢止]

5 對為避繳所得稅的轉移的課稅 1491節

6 聯合申報 1501節

法典的分章、部和分部

每一章可以繼續被細分為大量的分章。例如,第一章中的有關納稅義務的確定、應稅所得的計算、公司的分配與調整項目、被遞延的報酬、會計期間和會計方法、自然資源、遺產、信託、受益人和死者、合伙人與合夥企業、對來自地美國或國外的所得的課稅、財產處置的利得或利虧、資本利得或利虧、S公司和它們的股東的納稅處理等內容的一些常見的分章,就是涉及標準稅和附加稅的。每一個分章還可以被細分為部和分部。參看錶2-3。

法典分部以下內容的細分

在分部之下,還分為節(Section)。節的號碼由1連續至9602。節之下依次分為分節(Subsection)、段落(Paragraph)、分段落(Subparagraph)和條款。

表2-3分標題A的章的分章的部分

分章 名稱 法典的起始節的號碼

A 納稅義務的確定 1節

B 應稅所得的計算 61節

C 公司的分配與調整項目 601節

D 被遞延的報酬 401節

E 會計期間和會計方法 441節

I 自然資源 611節

J 遺產、信託、受益人和死者 641節
K 合伙人與合夥企業 701節

N 對來自於美國或國外的所得的課稅 861節

O 財產處置的利得或利虧 1001節

P 資本利得或利虧 1201節

S S公司和它們的股東的納稅處理 1361節
在美國的有關稅收的書中經常可以見到對稅法的引用。其中,對法典的內容的基本引用是通過節的號碼進行的。對相對大一些的組成單位,諸如分標題和章的引用,通常就被省略了。例如,Section170(b)(1)(A)是指第170節的b分節的第1段落的A分段落,通常被簡寫為§170(b)(1)(A)。表2-4是有關慈善捐贈的比例限定的170節(b)(1)(A)的內容的例子。

由於法典的內容龐雜,在查閱對法典的引文時,必須閱讀有關節的全部內容。通常,這一節的其他部分會有可能適用的特殊規定或是定義說明。例如,170(a)節通常允許扣除向一個符合規定的組織,包括教育機構的慈善捐款。但是,如果這一捐款使該捐贈者得以購買在該教育機構的體育館的體育比賽的門票(所謂的捐贈者的座位)的話,170(1)節把這一扣除項目限制為在其它情況的可扣除額的80%。

表2-4法典的170節的對有關慈善捐贈的比例限定的內容的細分

26標題: 國內收入法典

分標題A: 所得稅

第1章: 標準稅和附加稅

分章B: 應稅所得的計算

第6部: 對個人和公司的分項扣除

節: 170節慈善等捐款和贈與

分節: (a)允許的扣除項目

段落: (1)一般規定——只有當根據國務卿闡述的規章被證實時,捐款才是可以扣除的……

分節: (b)比例限定

段落: (1)個人——在個人的情況下,分節(a)規定的扣除項目應受到後面的分段落規定的內容的限制。

分段落: (A)一般規定——對[教堂]的任何慈善捐款------在這種捐款累計不超過該納稅人的該納稅年度的捐款基數的50%的情況下,是可以扣除的。

對於慈善捐贈的規定

作為一個十分注重鼓勵慈善捐贈的國家,美國《國內收入法典》對美國慈善捐贈的稅收優惠做了具體的規定。

在美國,能獲得減稅的捐贈必須是向有資格接受捐贈的組織進行的捐贈,而且只有對下列五種組織的捐贈才可以獲得所得稅扣除的優惠:

一是按照聯邦、州和哥倫比亞特區及美國屬地法律,為下列一個或多個目的設立的社區福利基金、公司、信託、基金和基金會組織:①宗教目的;②慈善目的;③教育目的;④科學目的;⑤文學目的;⑥為預防對小孩和動物的虐待目的。此外,為促進全民和國際業餘體育競技的非贏利組織也有資格。

二是退伍軍人組織。包括美國的退伍軍人分會、退伍輔助機構、信託公司和基金會等。

三是按照寄居制度運作的國內友善團體,宗教團體和協會。向這類組織的捐贈必須只為宗教、慈善、教育、科學、文學、防止對小孩和動物的虐待的目的單獨使用。

四是某些非贏利公墓公司。但用於特殊地塊照料、陵墓地下室的除外。

五是履行政府實質職能的聯邦、州、哥倫比亞特區、美國或美國屬地的政治分區及印第安部落政府及其分區的政府實體。向這類組織的捐贈必須是只用於公共目的。

捐贈人捐贈後,上述機構不必要明示向該機構的捐款可以從捐款人應納稅所得中扣除,只要認定是向免稅機構捐款,該捐款額就可扣除。但捐款人是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能從其他應納稅所得中扣除還有比較複雜的限制。通常,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個人慈善捐款的扣除額不能超過該捐款人調整後毛所得的50%,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為20%或30%,超出部分可向後結轉,結轉期限不超過五年。公司最高扣除額為,在不考慮慈善捐贈扣除、淨經營虧損結轉、資本利虧結轉或收受股息的扣除時所計算的應稅所得的10%,超過限額部分的捐贈可以向前結轉五年,結轉的捐贈扣除要優先於當年的捐贈扣除。

捐贈人既可以捐贈現金,也可以捐贈實物及有價證券等財產,但美國稅法對現金和財產的捐贈規定了不同的優惠待遇。實物捐贈時,要評估捐贈物在捐贈時的公平市場價值,該價值是指在物品從心甘情願的賣者轉移到心甘情願買者手中的價格,兩者對相關事實有合理的知識,並不是被迫的買或賣。如果該物品的價值在上升,捐贈人可以做調整。實物捐贈還要受某些特殊規則的限制。對現金和財產的捐贈之所以有不同的待遇,是因為現金能提供更大的靈活性,也不需要評估,可以避免評估過程中潛在的濫用。

然而,並不是所有的捐贈都可以減稅。下列七項捐贈就不能減稅:對特定個人的捐贈;對不合格組織的捐贈(沒有資格獲得減稅捐贈的組織);自己能得到部分捐贈返還或期望獲得個人利益的捐贈;提供時間或服務的捐贈(如獻血或提供志願服務等);捐贈者個人的費用(如吃飯或收養孩子的費用);為確定捐贈財物市場價值所花費的評估費用;財產部分利益的捐贈。

對納稅人權利保護的規定

1998年7月22日柯林頓總統簽署發布了《國內收入局重建和改革法案》,對《國內收入法典》的有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和增補,其主要內容就是關於納稅人權利及保護問題。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案”規定除公司外,納稅人多付稅額也可得到按聯邦實際短期利率加三個百分點的利息。

(2)“法案”重申病強調國內收入局保證納稅人機密記錄免於泄漏,進行稅務審計時,除非有合理的證明表明納稅人可能存在未申報收入,否則不能通過詢問探測性問題的方法試圖確定未申報收入的存在。軟體貿易的機密受到保護。

(3)“法案”重申禁止任何官員要求納稅人放棄其對政府及其官員雇員涉稅行動進行民事訴訟行為的權利;法庭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也由納稅人轉歸為國內收入局承擔;國內收入局必須執行法庭的最終判決,不能徵收法庭不認可的稅額,必須退回納稅人以前所付稅額超過法院所作出應付稅額的數額。納稅人通過稅務法院提出抗訴,納稅人不必須先支付有爭議的稅額。稅務法院對數額不大的案子,實行小案審判程式,稅務法院對這類案子實行一審終審制,以節約納稅人的申訴時間和減輕費用負擔。

(4)“法案”規定,納稅人應納稅額不足1萬美元時,經國內收入局確認,納稅人按期履行全部納稅義務有困難的,只要納稅人在5年內沒有不填寫申報表的情況,且同意遵守法律和協定規定,許諾在3年內履行全部納稅義務,國內收入局就應該接受納稅人所提出的分期付款協定。

(5)“法案”對納稅人有減輕處罰的傾向。只要個人填寫申報表,如果國內收入局與納稅人已經達成協定,同意納稅人分期付款協定繳稅的話,0.5%的罰款率可以降到0.25%。眾參則政聯合委員會和財政部長被要求在“法案”實施一年內向參議院,眾議院委員會就《國內收入法典》中利息和罰款規定進行研究,對其管理方法作出評判,以簡化罰款和利息管理,減輕納稅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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