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

《原子能法》

《原子能法》是核能領域最核心的基本法,中國作為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成員國,但政府在監管核安全方面的基本法律卻長期缺位。

概況

《原子能法》立法研究《原子能法》立法研究

《中國能源報》記者了解到,中國核能行業第一部基本法《原子能法》正在展開相關論證工作,已經被國務院法制辦放到優先立法位置,有望進入2011年立法計畫。據悉,《原子能法》立法工作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起草。

《原子能法》是核能領域最核心的基本法,中國早在1984年就加入了國際原子能機構,但是中國的《原子能法》卻一直沒有出台,處於缺位狀態。這不僅不利於中國核工業的發展,也使中國在國際核能領域處於尷尬境地,與核大國的身份極為不符。

背景

中國《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早在1980年代就已展開,但是由於當時我國核工業的發展並不緊迫,再加上其他因素影響,《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被一拖再拖,遲遲未能出台。現在,核能在中國已被廣泛套用到工業、農業、醫學等領域,特別是中國核電工業的大規模發展,急需要出台《原子能法》對核能的和平利用加以規範,《原子能法》出台的呼聲也日漸高漲。
《原子能法》的缺位,凸顯中國核能領域監管力量的薄弱。目前,中國核能領域頒布實施的只有一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外加8項行政法規。在核電管理方面,《核電管理條例》最早也要到今年年底才能出台。由此可見,中國核領域的法律法規極不健全,這給中國的核電監管工作造成很大難度。

包含內容

《原子能法》作為核能領域的最高法和基本法,主要內容應包括組織體系與職責、使用範圍、監督管理體制、監督管理程式或步驟、核事故應急、法律責任、補償與賠償、法規建設等,其對核能安全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滯後原因

在1984年國家核安全局成立後,國家就開始啟動我國《原子能法》的編制工作,具體由國家核安全局會同原核工業部、衛生部等政府部門起草。
但由於牽涉部門較多,法律條款面廣,部門之間、參加人員之間意見分歧較大,無法形成共識,而國家核安全局的影響力以及協調能力也難勝此任,幾年後只能擱淺。隨著機構的不斷改革,這項立法就處於半荒廢狀態。
也有學者分析了上述狀況出現的原因,就是核能在中國的國民經濟的地位不明確,產業政策不明朗。

缺失

《原子能法》的缺失是中國核電工業發展的軟肋,這不僅是核能領域的不足,也是法學領域的缺憾,因此,這一法規制定的必要性已經得到多方共識。在《核電管理條例》、《原子能法》等法律法規逐步出台後,中國核電管理將會更加嚴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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