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6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2006年6月29日
出台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重大民眾性活動安全事故罪、安全事故報告失職罪、虛假破產罪、上市公司高管背信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金融機構背信罪、違規運用公眾資金罪、強迫組織殘疾人、未成年人乞討罪、仲裁枉法裁決罪9個新罪名,修改了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等13箇舊罪名。從刑法解釋論的角度對這些新增及修改的罪名及其犯罪構成要件等進行解讀,對完善我國刑法學理論和指導司法實踐具有重大意義。
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一、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修改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修改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修改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六、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七、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九、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六)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十、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一、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契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二、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三、將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十四、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十五、將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六、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欺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八、將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修改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九、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修改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十、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一、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
《刑法修正案(六)》的頒布實施是國家安全生產領域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運用法律手段嚴懲安全生產領域犯罪行為的重大舉措。《刑法修正案(六)》進一步調整和明確了因“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和“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等安全生產典型違法行為,並新增設了對於不報或者謊報事故行為的刑罰規定,同時加大了對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情節特別惡劣行為的處罰力度,由“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調整為“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全國建築行業的廣大幹部職工要充分認識《刑法修正案(六)》的頒布實施對於促進安全生產法制化的重大意義,認真學習並深刻領會有關安全生產的條款和立法精神,不斷促進建築安全生產法制建設,推動全國建築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本地區建設系統的各級行政管理人員、安全監督執法人員和施工企業、監理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施工作業人員,認真學習《刑法修正案(六)》有關安全生產內容。一是要加強組織領導,精心制定學習方案,明確學習目標、學習方式、學習時間安排和考核辦法,確保學習不走過場、取得實效。二是要突出學習重點,逐字逐句認真研讀法律原文,對比條文字句修改前後變化,明確各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法律構成要件和刑事處罰。三是要把《刑法修正案(六)》的學習同其它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制度措施的培訓結合起來,將《刑法修正案(六)》的學習要求納入安全生產培訓的整體框架,統籌考慮,全面推進。四是要將學習和研究結合起來,結合建築安全工作實際,研究、界定《刑法修正案(六)》規定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在建築安全領域的具體表現形式,強化現有法規制度與刑法的銜接。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以學習和貫徹《刑法修正案(六)》為契機,不斷完善建築安全生產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體系。一是要繼續完善建築安全生產法規規章,儘快建立完善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建築安全生產法規體系。二是要不斷完善建築安全生產技術標準和規範,根據經濟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適時制定和調整有關內容,充分發揮技術標準在促進規範操作流程和強化安全管理方面的作用。三是要改進立法的方式方法,立法過程中要開展深入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意見,堅持立法的科學性,保證法規的可操作性。四是要加強對建築安全生產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實施情況的跟蹤和評估,發現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研究修改意見,確保各項法規制度的不斷完善和有效實施。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通過學習和貫徹《刑法修正案(六)》,認真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規定的各項任務,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一是要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要求,嚴格實施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和“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核准等兩項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簡化和規範操作程式,公開許可依據、條件和時限要求。二是嚴格執法,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確保重大事故按規定時間結案,同時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加大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力度,尤其是要強化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三是要按照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要求,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加強與編辦和財政部門協調溝通,解決機構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問題,為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奠定基礎。四是要加強對各級建築安全監督執法人員的培訓教育,建立監督執法人員考核上崗制度,利用各種方式和手段促使其掌握和精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不斷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和業務素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