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12年6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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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2012年6月30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57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
出境入境管理法分為8章,共93條,主要包括:總則、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外國人入境出境、外國人停留居留、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邊防檢查、調查和遣返、法律責任、附則等。
法律規定,國家保護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權益。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和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法律規定,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出境入境事務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負責在境外簽發外國人入境簽證。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實施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外國人停留居留管理。
法律規定,國家建立統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實現有關管理部門信息共享。
法律規定,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機構應當切實採取措施,不斷提升服務和管理水平,公正執法,便民高效,維護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出境入境管理法將於2013年7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將同時廢止。

歷史

中國現行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規主要包括198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6年國務院制定的兩部法律的實施細則,以及1995年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等。這些法律、行政法規對規範出境入境秩序、維護國家安全、服務改革開放、方便人員往來、促進對外交往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上述法律法規制定於上世紀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至今出入境形勢已發生了巨大變化。

1985年出入境人員為4079.6萬人次,其中外國人329.6萬人次,而2011年出入境人員達4.1億人次,其中外國人5412萬人次,分別增長了9倍和15倍。與快速發展變化的形勢相比,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在諸多方面不夠適應,亟需制定一部新的法律。

2003年10月,公安部在應十屆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要求匯報對部分代表議案的意見時,正式提出了“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建議,得到了外事委的支持。

2004年12月,公安部成立了《出境入境管理法》起草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啟動了相關立法調研工作。

2007年10月,《出境入境管理法(送審稿)》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

2008年1月報送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多次徵求中央有關單位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反覆修改。

2011年10月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10月16日,國務院將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2011年12月26日、2012年4月26日和2012年6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二十六次會議和第二十七次會議三次審議《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

2012年6月3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出境入境管理法》。歷經十年,凝聚許多人心血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終於頒布了。

意義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一條明確了立法的兩個目的:一是促進對外交往和對外開放,二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兩者必須兼顧,不可偏廢。
《出境入境管理法》為深化對外開放、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創造了更好的出入境環境。與世界主要國家相比,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出入境活動的活躍程度仍然有較大差距。《出境入境管理法》立足於中國作為開發中國家的基本國情,堅決貫徹實施改革開放的基本國策,將一些被實踐證明成功的重要改革舉措、國際通行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並為下一步可能採取的改革措施在法上留下了空間,對於進一步便利人員“走出去、請進來”,深化國家引智引資戰略將起到重要作用。
《出境入境管理法》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奠定了更好的管理基礎。當前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的趨勢日益加強,國際恐怖主義威脅增加,非傳統領域安全威脅加大,打擊非法移民活動任務加重。大量外國人來華旅遊、訪問、從事商務活動,給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帶來機遇的同時也對社會管理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出境入境管理法》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完善了各項管理制度,同時積極加強部門協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引入生物識別技術,以更為有效地維護國家利益和出入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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