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藏印條約》及續約

《中英藏印條約》為英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關於結束第一次侵藏戰爭的不平等條約。1888年(光緒十四年)英國發動第一次侵略西藏的戰爭﹐清政府屈辱求和。1890年3月17日﹐清政府駐藏幫辦大臣升泰與英國印度總督蘭斯敦在加爾各答簽訂﹐共八款。主要內容為﹕確認哲孟雄(今錫金)歸英國保護﹔劃定中國和哲孟雄邊界﹔並規定通商﹑遊牧等問題隨後另議。
《中英藏印續約》﹐又稱《藏印議訂附約》﹐或《中英藏印條款》。為英國根據《中英藏印條約》的規定強迫清政府續訂的不平等條約。1893年12月5日清政府代表何長榮與英政府代表保爾在大吉嶺(Darjeeling)簽訂﹐共十二款。主要內容為﹕開放亞東為商埠﹔準許英國在亞東設商務公所一處派員駐紮﹔藏印來往貿易免稅五年﹔限制中國西藏人民在哲孟雄的傳統遊牧權利﹐若仍在哲孟雄遊牧﹐依英國所定遊牧章程辦理。
英國依據《中英藏印條約》及續約侵占了哲孟雄﹐並在中國西藏地方開始取得開埠通商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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