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應收款轉讓公約

《2001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應收款轉讓公約》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Assignment of Receivabl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2001),2001年12月12日在紐約訂立公約草案,未經表決。該公約將在交存5份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時生效。
該公約的主要目的是通過促進增加獲得低成本信貸的機會,促進貨物和服務的跨國界流動。為實現這一目標,公約特彆強調:1、消除某些國際融資做法的法律障礙,如確立未來應收款轉讓和整批轉讓的有效性和通過部分廢止對應收款轉讓的契約限制;2、增進對關鍵問題的適用法律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3、通過提供一個供各國選用的相競債權優先次序制度,協調各國的轉讓法。

內容

該公約共6章,47條和1個附則。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言;第1章,適用範圍(第1-4條);第2章,總則(第5-7條);第3章,轉讓效力(第8-10條);第4章,權利、義務和抗辯(第11-25條),第1節,轉讓人和受讓人;第2節,債務人;第3節,第三方;第5章,獨立適用的法律衝突規則(第26-32條);第6章,最後條款(第33-47條)。附屬檔案,第1節,以登記為準的優先權原則;第2節,登記;第3節,以轉讓契約時間為準的優先權規則;第4節,以轉讓的通知時間為準的優先權規則。
該公約中的“轉讓”,系指一人(轉讓人)以協定方式向另一人(受讓人)轉移該轉讓人應從第三人(債務人),獲得一筆款額(應收款)的全部或部分契約權利、或其中的未分割權益。作為對債務或其他義務的擔保而產生的應收款權利應視為轉移;就初始受讓人或其他任何受讓人作出的轉讓(後續轉讓)而言,作出轉讓者為轉讓人,轉讓的對方為受讓人。“原始契約”系指轉讓人與債務人之間據以產生所轉讓應收款的契約;“現有應收款”系指轉讓契約訂立時或此前產生的應收款,“未來應收款”系指轉讓契約訂立後產生的應收款。原始契約訂立時,轉讓人和債務人所在地在不同國家的,該應收款具有國際性。轉讓契約訂立時,轉讓人和受讓人所在地在不同國家的,該轉讓具有國際性。
該公約適用於符合規定的國際應收款的轉讓和應收款的國際轉讓,前提是轉讓契約訂立時轉讓人所在地在一締約國內;以及後續轉讓,條件是先前的任何轉讓受本公約管轄。公約不影響債務人的權利和義務,除非在原始契約訂立時債務人所在地在一締約國內或管轄原始契約的法律是一締約國的法律。同時明確當事方意思自治,在不違反公約規定的情況下,轉讓人、受讓人和債務人可通過協定(刪減或更改)公約對其各自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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