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土耳其國際仲裁法

作者:張建文

[摘 要]:經過數年的討論,最近一部新的國際仲裁法在土耳其通過並生效。在這部國際仲裁法頒布之前,在土耳其沒有其他的法律涉及國際仲裁事宜的處理。土耳其國際仲裁法填補了這一空白.本文將簡要地展現土耳其國際仲裁法的某些特色。
[英文摘要]:
[關 鍵 字]:土耳其國際仲裁法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商務仲裁示範法
[論文正文]:
經過數年的討論,最近一部新的國際仲裁法在土耳其通過並生效。它是以1985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商務仲裁示範法(以下簡稱示範法)為基礎而制定的。
在這部國際仲裁法頒布之前,在土耳其沒有其他的法律涉及國際仲裁事宜的處理。土耳其國際仲裁法填補了這一空白,並提出了一系列仲裁準則,適用於如果以土耳其為爭議仲裁地的外國人之間或外國人與在土耳其從事商業活動的人之間發生的爭議,因此,土耳其國際仲裁法旨在吸引商業爭議在土耳其進行仲裁。
本文將簡要地展現土耳其國際仲裁法的某些特色。

Ⅰ.適用範圍

土耳其國際仲裁法適用於具有涉外成分的爭議的解決,並且仲裁地在土耳其。但是,土耳其國際仲裁法的適用也有賴於雙方當事人的協定約定或仲裁員的確定,即使仲裁地不在土耳其。

土耳其國際仲裁法列舉了可以仲裁的具有涉外成分的爭議的情形:

1).仲裁協定的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營業所在地在不同國家;
2).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營業所在地不在下列地點的:

a) 仲裁地;或

b) 仲裁協定約定的基本契約的實質性義務履行地或與爭議最密切聯繫地;

3).作為基本契約一方當事人的公司股東給土耳其引入外國資本或者借貸契約、抵押契約需要簽字才能使契約生效;或

4).依據基本契約,資金或商品從一國流向另一國的。

最後兩條規定與基本契約相關而與仲裁協定無聯繫。立法機關認為有必要在仲裁法的適用範圍中詳細列舉一定類型的爭議。這種認識是沒有事實根據而得出的結論,因為在第一節、第二節中詳細說明的情形基本包括了第三、四節預想的情況,第三節中所闡明的規定尤其值得一提。似乎這些規定旨在依據作為特許權協定的仲裁法為進行國際仲裁提供便利,通過實施仲裁法促進國際金融業的發展。

Ⅱ.可仲裁性

關於可仲裁性,仲裁法重申傳統的土耳其法律規定,即兩種類型的爭議不能通過仲裁方式解決:涉及在土耳其的不動產權利或不動產權利相關的爭議;和不能由雙方當事人解決的爭議。

Ⅲ.仲裁異議

如果爭議被提交法院,儘管基本契約中含有提交仲裁裁定的協定,依據第五條規定,建立在仲裁協定基礎上的異議在審理待決案件的是非曲直之前就已經存在。對於這種異議,法院可以違反程式為由不予受理。由此,爭議須提交仲裁裁決。即使仲裁地在國外,第五條的規定仍可適用。

Ⅳ.臨時保全措施

依據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或法院申請採取臨時保全措施或臨時扣押。而依據示範法第17條,仲裁人準予採取臨時措施的權力局限於爭議的標的物。值得指出的是,這種限制規定在仲裁法的第六條中沒有被提及。由此,根據仲裁法規定,仲裁人享有準予採取任何臨時保全措施或臨時扣押的權力,同時相對人需要(因為申請採取這些臨時措施或扣押)提供擔保。

由於仲裁人裁定進行臨時保全措施的決定在法庭上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仲裁人所享有的臨時扣押的權力似乎毫無意義,因為執行與採取臨時扣押措施有著天然的聯繫。從這一點看,如果有必要直接運用強制力來執行那些仲裁裁決實行的臨時保全措施或臨時扣押行為,依據仲裁法似乎無法實現。如果做出的最後裁決發生效力或仲裁庭做出不予受理爭議案件,那么任何司法臨時措施或臨時扣押都會自動停止生效。一方當事人應當從法院準予採取臨時保全措施或臨時扣押之日起30天內提出仲裁請求。

Ⅴ.仲裁協定

仲裁法的第四條是關於仲裁協定的定義。與示範法第七條規定的仲裁協定的界定一脈相承。依據第四條,仲裁協定是指雙方當事人達成的願意將它們之間發生的所有的或某些爭議提交給仲裁機構解決的協定,而不論是否為契約爭議。

仲裁法第四條的第(2)款幾乎是對示範法第七條第(2)款規定的逐字翻譯。該款規定仲裁協定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

一份仲裁協定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協定約定接受該仲裁法律管轄時才能對該協定適用。如果雙方當事人就解決爭議所使用的法律不能達成一致時,則適用土耳其法律。

Ⅵ.仲裁員的指定

仲裁法第7條(A)款和第7條(B)款涉及仲裁員的指定,與示範法的第11條的規定非常接近。但有三處不同值得我們注意。首先,儘管雙方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仲裁員的人數,但仲裁員的人數必須是奇數,相應地,涉及特定類型的貿易爭議或專業市場方面的爭議,習慣上由兩名仲裁員裁決,則應仍遵循習慣,不依據仲裁法的規定。第二,第7條(B)款(1)項明確規定仲裁員必須是真實的自然人。第三,除雙方當事人協定規定外,三人仲裁庭經指定組成。

Ⅶ.仲裁員的迴避

同在示範法一樣,仲裁法規定,如果有證據證明仲裁員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獨立審理或仲裁員不具備雙方當事人協定中所要求的仲裁資格,所指定的仲裁員則需要迴避。

仲裁法規定的經指定的仲裁員的迴避程式是以示範法的第13條為基礎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主地就仲裁員迴避程式達成一致。試圖提出仲裁員迴避申請的一方當事人,在獲悉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員不適格的任何證據的30天內必須遞交一份書面申請說明迴避理由。

值得一提的是,申請一個仲裁員或多個仲裁員的迴避只能由法院做出決定,法院的裁決不受訴訟請求的限制。

Ⅷ.仲裁員的職責

仲裁員應對沒有正當理由未能履行自己職責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但是雙方當事人可以豁免仲裁員的這種責任。
Ⅸ.仲裁程式

仲裁法關於仲裁程式的規定大體上與示範法的規定相似,但是在某些方面,仲裁法與示範法的規定不同。

雙方當事人可以就仲裁程式達成一致意見,但這種自由受到仲裁法的強制性規範的限制,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爭議將依據仲裁法的規定進行仲裁,仲裁員以其(他或她)認為適當的方式決定仲裁程式的權力(如在示範法的第19條第2款規定)將不適用。

如在示範法一樣,仲裁法認可兩條重要的程式準則:1)雙方當事人待遇平等,和2)任意一方當事人都應當有機會在仲裁程式中進行申訴。

在仲裁庭面前,外國人可以代表雙方當事人進行訴訟,儘管在土耳其法院外國人沒有被賦予代表雙方當事人的權利。關於仲裁地點的決定適用當事人自治原則確定。

除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當指定仲裁員的請求經法院或雙方當事人賦予指定仲裁員權力的機構被批准時,特定爭議的仲裁程式即開始,如果按照仲裁協定,雙方當事人還需要選定仲裁員的,仲裁程式從要求被申請人選定仲裁員的通知送達時開始,即在申請人選定仲裁員之後。如果仲裁員的名字在仲裁協定內是被專門確定的,仲裁程式開始的時間即為被申請人受到仲裁解決爭議的通知時的時間。

仲裁法規定了仲裁的期限。除當事人另有規定外,仲裁員應當在他們第一次聽審或會見時起一年內對所審議案件的實質性問題作出裁決。這個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定予以延長,或者不能達成協定的,由法院決定延長的時間。如果法院駁回當事人的延長期限的請求,那么仲裁程式即宣告結束。仲裁時應當用土耳其語或被土耳其承認的國家的語言進行仲裁。

仲裁法的另一個獨特的特徵就是,除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外,仲裁員需要就雙方當事人所提出的主張和答辯在被授權調查的範圍內作相應的準備。
仲裁員應當依據雙方當事人協定選擇的法律來解決爭議的實質性問題。除另有說明外,適用任何一個被指定國家的法律是指適用該國實體法的規定,而不是對該國衝突法規則的適用。如果當事人沒有在適用法律方面的協定,仲裁庭則應當採用與爭議具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實體法規定。仲裁庭依照公平合理原則或友好和解原則,依照雙方當事人明確的授權來處理爭議。

除協定規定外,仲裁庭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但是,仲裁庭首席仲裁員可享有對某些程式方面的爭議作出裁決的權力,如果首席仲裁員被雙方當事人或共同仲裁員賦予這種權力。

最終裁決一旦作出,仲裁程式就告終結。隨著仲裁程式的終結,仲裁法與示範法的規定相同,授權仲裁庭改正或者解釋所作的裁決,或者發布補充條款。
Ⅴ.就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追索權

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追索,只能通過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方式實現。這種申請被授予優先權並應得到迅速處理。

依據第15條(A)款(2)項規定,仲裁裁決將被撤銷:

1) 如果當事人一方提供下列證據:

a) 仲裁協定的一方當事人無訴訟能力或依據雙方當事人協定適用的法律協定無效,或者,沒有協定約定的,依據土耳其法律規定;

b) 仲裁庭的組成沒有按照雙方當事人協定規定的或者沒有協定約定的,不合乎仲裁法的規定;

c) 最終裁決沒有在仲裁期限內做出;

d) 仲裁庭資格違法或不適格;

e) 草率做出處理爭議的裁決,或沒有在提交仲裁的期限內做出,或者裁決中含有實質性裁定超越提交仲裁裁決的範圍;

f) 仲裁程式沒有遵守雙方當事人的協定進行,或者未達成協定的沒有遵照仲裁法的規定進行能夠,如果不按照協定或仲裁法的規定則影響到實質的裁決結果;
g) 雙方當事人沒有受到平等對待,或

2) 如果法庭發現下列情況

h)依照土耳其法律,爭議的標的物不能夠通過仲裁方式解決,或

i)裁決與公共政策相衝突。

顯而易見,當作出的仲裁裁決被提交到法院時,法院將會審查

是否有第二部分包括的任何一種情形,而無需當事人一方的申請撤銷

仲裁裁決的請求,在裁決被改正、解釋或判決補充條款的決定的通知

作出後的三十天內,予以處理。請求撤銷仲裁裁決將自動停止執行原

仲裁裁決的執行。全部或部分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撤銷仲裁裁決的權

利,如果雙方當事人的住所或經常居住地不在土耳其。

當事人可以對法院作出的駁回請求撤銷仲裁裁決的判決提起抗訴,但是在抗訴範圍內,僅局限於審查申請撤銷判決的理由方面,這表明如果當事人放棄申請撤銷裁決的權利,就不能再抗訴。

對申請撤銷裁決的訴訟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最終裁定,法院將會發 出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的令狀。如果申請撤消裁決的時效期間已過或如果雙方當事人放棄他們申請撤消裁決的權利,則法院也同樣會發出令狀。對於上述案件,法院依據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做出相應的處理。

Ⅺ.仲裁費用

與在示範法的規定不同,仲裁法詳細規定了仲裁費用的問題,第16條(A)款主要規定仲裁員的酬金有雙方當事人和仲裁員共同決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依據法務部既定的收費目錄標收取費用。同時,仲裁裁決結果將會影響當事人仲裁費用的負擔。另外,除協定另有規定外,敗訴方將承當仲裁費用。
Ⅻ.總結

仲裁法是土耳其仲裁法的巨大進步,毫無疑問,這一進步將受到國際商業社會的一致歡迎和青睞!

The Turkish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aw of 2001
Abstract: After several years of debate, Turkey has recently adoptedthe new Turkish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aw(the “TiAl”). Prior to the enactment of the TIAL, there was no law in Turkey dealing with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The TIAL fills that gap. This article briefly outlines certain features of the TIAL.
Key words: the Turkish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the 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出處】

本文經譯者授權在我的個人主頁上公開,敬請尊重譯者的權利!

【寫作年份】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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