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全縣政府系統執法監督,縣政府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及政府法制工作的規劃、協調、監督、服務。並按時完成報表的填報工作。
二、組織起草或修改各部門報送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草案。
三、組織修改省、市法制局傳送政府徵求意見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匯總上報修改意見。
四、參與檢查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
五、負責法制工作方面的公文處理工作,研究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六、承辦市法制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做好值班工作。
八、完成政府領導和辦公室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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