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水利廳

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雲南省水利廳領導簡介、雲南省水利廳主要職責(包括處室和廳直各單位)、雲南省水利廳公文及規範性檔案、行政審批、便民服務等。⑵本機關不能當場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主要職能

(一)按照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省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省和跨州(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雲南省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擬訂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水域水質通報和全省水資源公報。

(七)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州(市)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歸口管理水生態修復和水利風景區建設。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省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協調牧區水利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照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州(市)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一)開展水利科技和水利涉外事務。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利統計工作。配合水利部辦理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

(十二)承辦雲南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機關制度建設、財務、綜治維穩、信訪、信息、宣傳、政務公開、信息化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研究擬訂水利工作政策;組織協調全省水利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指導水利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三)規劃計畫處

擬訂水利戰略規劃,組織編制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負責計畫管理和水利統計。

(四)水資源處(全省節約用水辦公室)

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城市防洪、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的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指導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

(五)資產財務處

編制部門預算;負責機關財務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承擔省級水利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

(六)科技外事處

擬訂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負責水利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組織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技術推廣工作;組織擬訂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歸口管理水利行業計量、標準化工作;指導廳屬科研機構的有關工作;指導水利系統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配合水利部承辦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

(七)建設管理處

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水利工程開工審批、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負責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八)水土保持處(雲南省水土保持委員會辦公室)

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水土保持政策,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土流失監測管理工作,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全省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管理,指導並監督全省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農村水利處

負責農村水利的管理和改革;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資源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安全監督處

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工程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協調、仲裁跨州(市)水事糾紛,承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

(十一)雲南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組織、協調、指揮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重要江河防汛演練和抗洪搶險工作;組織協調乾旱、山洪等災害防禦工作,負責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組織擬訂管理和保護河道、湖泊等水域、岸線、河(湖)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河道、湖泊管理範圍的劃定、確權、定界工作和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協助查處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涉水違法案件;指導重要江河、湖泊的整治。

(十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教育培訓等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辦公室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信息公開指南

為建立公正透明的管理體制,轉變政府職能,更好地為公眾提供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信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特編制本指南。

一、雲南省水利廳主動公開信息

(一)主要內容

雲南省水利廳領導簡介、雲南省水利廳主要職責(包括處室和廳直各單位)、雲南省水利廳公文及規範性檔案、行政審批、便民服務等。

具體信息可參見《雲南省水利廳信息公開目錄》。

(二)範圍及時限

《雲南省水利廳信息主動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作為主動公開水利廳信息範圍的主要依據。《目錄》將會根據信息產生的具體情況作不定期更新。

本機關公開以上信息的時限為自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雲南省信息公開網站予以主動公開。法律法規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以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三)公開形式

《目錄》及雲南省水利廳主動公開信息採取網上公開的方式。網址為:雲南省政府信息公開入口網站和雲南省水利廳入口網站h。

本機關還將採用以下輔助形式主動公開水利廳信息:

通過廳機關行政許可受理中心服務視窗觸控螢幕、廣播、電視、報紙等公共媒體公開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的有關事項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涉及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寫《政務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向本機關提出申請。

(一)受理申請機構

本機關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為省水利廳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辦公地址:雲南省昆明市五華山省政府光復樓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昆明市五華山省政府光復樓雲南省水利廳辦公室113號

(二)受理方式

省水利廳受理書面申請和網上申請,申請方式如下:

1、提出申請

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申請表填寫完整、內容真實有效。《申請表》從雲南省政府信息公開入口網站下載或向本機關受理機構處申請領取 (《申請表》複製有效)。

個人提出申請時,請同時提供身份證複印件。

法人或其它組織提出申請時,請同時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以及營業執照複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部門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後傳送到省水利廳信息公開受理機構電子信箱。

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省水利廳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傳真左上角註明“省水利廳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郵件主題中註明“省水利廳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省水利廳信息公開機構當面申請。

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省水利廳信息公開機構工作人員代為填寫信息公開申請。

2、遞交申請

申請人可以通過親自到本機關,或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遞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申請程式。

申請的辦理步驟

⑴審查

本機關收到《申請表》後,對《申請表》進行審查。對於《申請表》填寫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證明的申請,將要求補充或更正。

⑵答覆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本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①屬於公開範圍的,可以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②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③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④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⑤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本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⑥本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本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3、提供信息

⑴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提供政府信息的,應噹噹場提供;

⑵本機關不能當場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⑶本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三)收費標準

1、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2、收費標準按照物價部門核准標準收取。

3、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本行政機關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本行政機關可以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

三、監督方式及程式

本機關受理信息公開申請監察機構為省監察廳駐省水利廳監察室。

辦公地址:雲南省昆明市五華山光復樓403室。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昆明市五華山光復樓雲南省水利廳監察室403號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其他事項

(一)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方面的管理體制,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相關業務上的指導。

(二)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省環境保護廳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省環境保護廳協商一致。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負責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航道、海事、港航、國土資源、漁業、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助做好河道采砂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河道水上治安管理工作,河道采砂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罰。

(四)保留省水利廳機關後勤服務中心,為省水利廳下屬全額撥款正處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17名(其中正處級領導職數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名)。該中心主要職責:承擔廳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領導信息

廳黨組書記、廳長 周運龍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陳 堅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王仕宗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劉加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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