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暫行規定

第六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費率按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基本保險期限為一年。 第十三條機動車的駕駛人員,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憑證,以備查驗。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雲南省政府令第3號
【發布時間】1993-08-18
【生效時間】1993-09-01
第一條 為保護機動車事故中第三者的合法權益,及時恢復機動車的運行和作業能力,促進經濟建設的發展,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是指各種汽車、電車、機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農用輪式專用機械車除外)、電瓶車(電瓶動力腳踏車除外)。
本規定所稱第三者,是指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可能因機動車事故而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毀損的所有不特定受害者。
第三條 下列機動車,除部隊機動車、殘疾人專用機動力以及本規定施行前已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以交通安全統籌方式實行保險的機動車以外,都必須參加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
(一)本省境內各單位和個人擁有的機動車;
(二)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臨時來滇的外國機動車;
(三)在本省邊境地區臨時入出境的外國機動車;
(四)其他必須參加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機動車。
第四條 機動車出廠或者出售時,接車方必須在出廠地或者購貨地參加短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機動車到達目的地,保險責任自行終止。但機動車在接車過程中全程使用火車等運輸工具運輸的,不在此限。
臨時進入本省境內的外省機動車,駕駛人員應當攜帶有效的保險憑證,否則必須就近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短期保險手續。
第五條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業務,由中國人民保險公路及其辦事機構和經國務院及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保險公司及其辦事機構負責辦理。
第六條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費率按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基本保險期限為一年。短期保險期限不少於一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一年的,按照保險機構的規定辦理。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實行續保制。即被保險人必須在保險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輸繼續保險的手續。特殊情況不需要實行續保的,按照保險機構的規定辦理。
參加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機動車在一年保險期內未發生保險事故的,在輸續保手續時,由保險人按照上年度應交保險費的10%給予被保險人安全獎勵。
第八條 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的保險期內,由於機動車轉戶、報停、報廢等原因,車屬單位或者個人要求退職的,憑機動車轉戶、報停、報廢的審批機關出具的證明,向保險人辦理退保或者改批手續。轉戶或者報停的機動車重新啟用時,凡已辦理退保手續的,必須重新投保。
第九條 對必須參加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而未投保的機動車,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機管理部門,一律不予發給車輛號牌、行車證和運輸證,不予辦理年度檢審手續。對未續保者,也按上述規定處理。
第十條 所有車屬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保證機動車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不得因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而放鬆管理和忽視安全。
機動車的駕駛人員,必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法處理;交通事故責任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者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需由保險人承擔的,應當將生效的調解書或者裁判文書交保險人一份,作為履行保險責任的依據。
第十二條 在本省境內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事故發生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及其辦事機構預付傷者搶救期間的醫療費、死者的喪葬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有權向抓獲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追償其預付的所有款項。
機動車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未查獲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及其辦事機構已預付的醫療費、喪葬費,由各保險機構按有關規定分擔。
第十三條 機動車的駕駛人員,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憑證,以備查驗。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執勤人員,有權查驗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憑證。查驗時無保險憑證的,處三十元以下罰款;發現偽造、塗改保險憑證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保險人超過契約約定的賠款期限不承擔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的,每超過一日,按賠款金額的5‰加付違約金。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在投保或者索賠時有隱瞞、謊報或者欺詐行為的,保險人有權不予賠款、減少賠款數額或者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第十六條 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發生保險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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