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灤區經信委

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提出全區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信息化的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 (二)制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工業行業和信息化的規劃和計畫,把握相關產業政策,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和結構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協調推進工業系統名牌戰略工作。 (七)承擔全區振興裝備製造業的組織協調責任,貫徹執行國家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依託國家、省、市和區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提出全區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信息化的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
(二)制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工業行業和信息化的規劃和計畫,把握相關產業政策,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和結構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協調推進工業系統名牌戰略工作。
(三)監測、分析全區工業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電力行業管理、協調調度和行政執法;組織協調工業經濟運行保障要素,組織與工業經濟運行相關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工作;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負責區醫藥儲備管理的有關工作。
(四)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工業能源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五)負責提出全區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提出國家、省、市和區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意見。
(六)貫徹國家政策和標準,擬訂全區高新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信息產業等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以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重大技術裝備研製開發、高技術產業基地項目;組織實施有關國家、省和市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全區軟體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七)承擔全區振興裝備製造業的組織協調責任,貫徹執行國家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依託國家、省、市和區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八)推進全區工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指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九)統籌推進全區信息化工作,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指導協調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發展,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
(十)負責協調維護全區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信息安全重大事件,承擔跨部門、跨地區和重要時期的信息安全應急協調工作。
(十一)統籌協調通信業規劃的組織實施;協調全區公用通信網、網際網路、專用通信網建設,促進通信業基礎網路資源及相關設施共享;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或區政府授權對通信業市場、電信與信息服務及質量進行監督管理,保障普遍服務,維護國家和用戶利益。
(十二)負責貫徹實施國家、省、市有關國防工業戰備的法規和政策;提出全區軍民結合發展規劃,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防戰備動員生產線等相關物資的監督和利用,組織協調軍品科研生產的重大事項,推進軍民結合,增強平戰轉換能力;負責民爆行業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和流通企業的安全監管工作。
(十三)承擔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落實促進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推動建立完善服務體系,協調解決中小企業發展中有關問題;負責協調做好農業產業化相關工作。
(十四)開展工業、信息化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承擔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組織協調工作。
(十五)貫徹實施和國家有關科技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規劃,研究提出全區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建議,組織擬定全區科技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高新技術產業化及套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工作。組織實施全區高新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和科技創新工程計畫。歸口管理和使用科技三項費和科學事業費,依法管理使用科普專項經費,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
(十六)實施《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組織開展科普活動,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
(十七)落實防震減災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編制轄區內防震減災規劃、計畫,制定防震減災工作目標和方案。負責轄區內地震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地震技術規範和技術標準的貫徹執行工作;負責監督管理轄區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村民居及其它建築物、構築物地震安全工作。
(十八)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