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動產

“集合動產”是指民法上由動產形成的集合物。 “集合物”又稱“聚合物”,指交易上被作為一個獨立的權利客體的多數單一物的聚合,有事實上的集合物與法律上的集合物之分。 集合物本為數個單一物的總稱,但根據交易上的慣例以及當事人的意思,而在法律上被認為一物。

“集合動產”是指民法上由動產形成的集合物。
“集合物”又稱“聚合物”,指交易上被作為一個獨立的權利客體的多數單一物的聚合,有事實上的集合物與法律上的集合物之分。前者指數個獨立物出於共同目的在特定情形下聚合為一物。如圖書館中的書籍,倉庫中的貨物,後者指以權利或財產集合而成的一個標的物,如夫妻財產。
集合物本為數個單一物的總稱,但根據交易上的慣例以及當事人的意思,而在法律上被認為一物。集合物中一方面作為集合物的構成要素,隨集合物的變動而變動,另一方面又作為單一物仍不失卻其獨立性,可獨立為法律上的變動,如倉庫中的貨物可分別出售,也可全部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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