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滿冤案

陳滿冤案

1992年12月25日,海口市上坡下村109號發生殺人縱火案,物業管理人員老鍾遇害。案發後,陳滿被鎖定為兇手。1999年4月,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陳滿因殺人焚屍案被判處死緩,2015年2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就陳滿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稱海南高院的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2015年12月29日,陳滿案在海口瓊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陳滿故意殺人、放火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陳滿無罪;陳滿申請966萬國家賠償。2016年5月13日,陳滿獲國家賠償金275萬元。

案件進展

1992年12月25日,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振東分局接報,當日晚8時許在海口市振東區上坡下村109號房發生火災,民眾及消防隊員在救火時,發現屋內有一具屍體,屍體大面積燒傷,頸部和身上有刀殺痕跡,屋內有大量血跡。經公安機關偵查,死者為被害人鍾作寬,認定本案是四川省富縣籍陳滿所為。

1994年2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以陳滿犯故意殺人罪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放火罪判處陳滿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以原判對陳滿量刑過輕,應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等為由,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2001年11月8日,海南高院經複查駁回陳家的申訴。2013年4月9日,海南省檢察院審查後認為陳滿案不符合立案複查條件。

2015年2月10日,最高檢以海南高院對陳滿案的裁定“認定事實錯誤,導致使用法律錯誤”為由,向最高法提出抗訴。

2015年4月27日,最高法指令浙江高院異地再審。

2016年2月1日,浙江高院依法對陳滿故意殺人、放火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陳滿無罪。

2016年5月13日,海南高院和陳滿達成賠償協定,向陳滿支付國家賠償金2753777.64元,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185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至此,陳滿案件終於落下了帷幕。

法院判決

一審判決

1994年11月22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陳滿在上坡下村109號租住期間,因未交房租與鍾某發生矛盾,鍾某聲稱要告發陳滿私刻公章等違法行為並要其搬走,陳滿遂起歹念。當年12月25日晚7時許,陳滿從寧屯大廈工地來到案發地。鍾某在客廳喝酒,陳滿與其聊天,然後到廚房拿菜刀朝鐘某連砍數刀致其死亡。後陳滿將煤氣罐搬到鍾某臥室門口並點燃。起訴書還稱,陳滿殺人前換上了事先放好的衣物,殺人後換回來。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陳滿死緩。之後,海口市檢察院以量刑過輕為由提起抗訴。

終審裁定

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再審開庭

2015年12月29日,陳滿案在海口瓊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法院宣判

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陳滿故意殺人、放火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陳滿無罪。浙江高院認為,原裁判認定原審被告人陳滿殺死被害人鍾作寬並放火焚屍滅跡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應予改判。由於陳滿的父母均已年逾8旬,因此未能來海南見證兒子平反。當天只有陳滿的哥嫂陳憶夫婦到庭旁聽。

申請賠償

2016年3月9日,陳滿她和委託人陳滿及其家人,申請國家賠償一事進行了商議,決定申請國家賠償金966萬餘元。

2016年3月9日,決定申請國家賠償金966萬餘元。陳滿1992年12月底被抓,至今年2月1日洗冤,失去自由約23年,總計8437天,是國內已知服刑時間最長的蒙冤者。王萬瓊向澎湃新聞提供的國家賠償申請書顯示:賠償申請人陳滿要求賠償義務機關海南高院,在央視、《人民日報》《東方早報》等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2016年3月14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受理陳滿國家賠償申請。

2016年3月30日,海南高院就陳滿申請國家賠償案舉行公開聽證,將依法對陳滿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

2016年4月18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陳滿案賠償問題與陳滿及陳滿的代理律師王萬瓊進行了協商溝通。如果協商不一致,按法律規定海南高院應在5月13日前作出賠償決定。如果陳滿對此賠償決定不服,他還有權向最高法申請複議。

2016年5月13日,海南高院和陳滿達成賠償協定,向陳滿支付國家賠償金2753777.64元,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185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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