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1980年12月阿壩藏族自治州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選舉設立了阿壩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為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1987年,隨著州名的更改而更名為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至今,州人大常委會已任期七屆,即第四屆、第五屆、第六屆、第七屆、第八屆、第九屆、第十屆。州人大常委會的建立,是對民主政治建設和地方政權建設的重大發展,對於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保證和便於人民管理國家事務、保障阿壩州改革開放事業和加速經濟、社會的全面進步、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積極推進依法治州、促進建設全國藏區第一州的進程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並為我們今後開展人大工作積累了豐富的工作經驗,創造了良好的工作基礎,開創了人大工作史上的先河。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在州委的領導下,在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指導下,按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賦予的職權,認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積極開展民族立法工作,實施對州人民政府、州中級人民法院和州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審議“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提出審議意見,對重大問題及時作出決議、決定,並督促貫徹執行;依法選舉和任免州人大及其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一府兩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督促辦理人大代表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為我州的民主政治建設、政權建設和社會經濟的發展,發揮了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應有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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