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險企業發生與退保業務相關佣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為加強保險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結合保險企業退保業務的實際情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保險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結合保險企業退保業務的實際情況,現對保險企業發生的與退保業務相關的佣金支出所得稅前扣除問題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退保業務發生之前已實際支付的與退保業務相關的佣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退保業務發生之後再支付與該退保業務相關的佣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960號)第二條第二款“對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的規定同時廢止。此前發生的與退保業務相關的佣金支出,超出退保扣回額的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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