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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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是為了貫徹落實審判公開原則,規範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工作,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8月29日,《關於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自2016年8月29日起實施。

政策全文

關於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已於2016年7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9日

法釋〔2016〕1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9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為貫徹落實審判公開原則,規範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工作,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全面、及時、規範。

第二條中國裁判文書網是全國法院公布裁判文書的統一平台。各級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務網站及司法公開平台設定中國裁判文書網的連結。

第三條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書應當在網際網路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書;

(二)刑事、民事、行政、執行裁定書;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執行駁回申訴通知書;

(五)國家賠償決定書;

(六)強制醫療決定書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書;

(七)刑罰執行與變更決定書;

(八)對妨害訴訟行為、執行行為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書,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因對不服拘留、罰款等制裁決定申請複議而作出的複議決定書;

(九)行政調解書、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

(十)其他有中止、終結訴訟程式作用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益有影響、對當事人程式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

第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網際網路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定效力的,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網際網路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的範圍,並通過政務網站、電子觸控螢幕、訴訟指南等多種方式,向公眾告知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不在網際網路公布的裁判文書,應當公布案號、審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開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條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應當在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在網際網路公布。依法提起抗訴或者抗訴的一審判決書、裁定書,應當在二審裁判生效後七個工作日內在網際網路公布。

第八條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對下列人員的姓名進行隱名處理:

(一)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鑑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條根據本規定第八條進行隱名處理時,應當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對於少數民族姓名,保留第一個字,其餘內容以“某”替代;

(三)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姓名的中文譯文,保留第一個字,其餘內容以“某”替代;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個英文字母,刪除其他內容。

對不同姓名隱名處理後發生重複的,通過在姓名後增加阿拉伯數字進行區分。

第十條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個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權益等糾紛中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術偵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條第一款刪除信息影響對裁判文書正確理解的,用符號“×”作部分替代。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應當保留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辯護人的下列信息:

(一)除根據本規定第八條進行隱名處理的以外,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別、住所地所屬縣、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保留名稱、住所地、組織機構代碼,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委託代理人、辯護人是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保留姓名、執業證號和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名稱;委託代理人、辯護人是其他人員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別、住所地所屬縣、區,以及與當事人的關係。

第十二條辦案法官認為裁判文書具有本規定第四條第五項不宜在網際網路公布情形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及理由,由部門負責人審查後報主管副院長審定。

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監督指導全國法院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的工作。高級、中級人民法院監督指導轄區法院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的工作。

各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或者承擔審判管理職能的其他機構負責本院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指導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

(二)監督、考核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的工作;

(三)協調處理社會公眾對裁判文書公開的投訴和意見;

(四)協調技術部門做好技術支持和保障;

(五)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託信息技術將裁判文書公開納入審判流程管理,減輕裁判文書公開的工作量,實現裁判文書及時、全面、便捷公布。

第十五條在網際網路公布的裁判文書,除依照本規定要求進行技術處理的以外,應當與裁判文書的原本一致。

人民法院對裁判文書中的筆誤進行補正的,應當及時在網際網路公布補正筆誤的裁定書。

辦案法官對在網際網路公布的裁判文書與裁判文書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術處理的規範性負責。

第十六條在網際網路公布的裁判文書與裁判文書原本不一致或者技術處理不當的,應當及時撤回並在糾正後重新公布。

在網際網路公布的裁判文書,經審查存在本規定第四條列明情形的,應當及時撤回,並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處理。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信息技術服務中心負責中國裁判文書網的運行維護和升級完善,為社會各界合法利用在該網站公開的裁判文書提供便利。

中國裁判文書網根據案件適用不同審判程式的案號,實現裁判文書的相互關聯。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內容解讀

2016年 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修訂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據了解,此次修訂,在不斷加大裁判文書公開力度的同時,圍繞如何減輕各級法院裁判文書公開工作量、降低上網裁判文書出錯風險、強化對此項工作的精細化管理等增設了一系列配套制度。
修訂後的《規定》明確和擴大了上網公開的裁判文書範圍。據介紹,原《規定》中裁判文書的範圍比較模糊,各地法院理解不一,而修訂後的《規定》詳細列舉了應當公開的裁判文書類型,包括各種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駁回申訴通知書、支付令、行政調解書、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以及其他有中止、終結訴訟程式作用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益有影響、對當事人程式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要求涉及個人隱私的裁判文書也應當在隱去涉及個人隱私的內容後上網公開。
為滿足社會各界監督一二審法院、全面了解案情和裁判情況的現實需求,根據修訂後的《規定》,裁判文書公開不再要求生效,也就是說一審裁判文書也要求全面公開,不因當事人抗訴、檢察院抗訴而不上網公開。為便利社會各界查閱裁判文書,避免誤以為未生效的裁判文書已經生效,修訂後的《規定》要求一審裁判文書在二審裁判文書生效後再上網公開,同時不同審級裁判文書間通過技術手段建立關聯。
據了解,修訂後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和完善了裁判文書不公開的例外情形,更好地平衡了司法公開與訴訟參與人隱私保護之間的關係。《規定》要求,“涉及個人隱私”的裁判文書也應當在隱去“涉及個人隱私的內容”後上網公開;未成年人犯罪裁判文書不公開,但僅僅涉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裁判文書(例如同案成年人犯罪的裁判文書)應當在隱去“未成年人有關信息”後上網公開;“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定效力”的裁判文書原則上不上網公開,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應當公開;明確要求“離婚訴訟的裁判文書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裁判文書不上網公開。
據介紹,裁判文書不上網公開的理由也需要上網公開接受社會監督,除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以外,不在網際網路公布的裁判文書,應當公布案號、審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開理由,接受社會各界監督。據了解,此舉主要是希望通過全社會的共同監督確保裁判文書公開的制度要求落到實處,破解選擇性上網難題。
修訂後的《規定》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裁判文書公開時的技術處理規則,一方面確保此項工作更加規範,另一方面確保裁判文書公開過程中嚴格保護公民個人隱私。與原《規定》相比,明確要求隱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真實姓名,不再隱去輕刑被告人的真實姓名,同時對於隱名處理規則進行了統一;明確要求刪去自然人和法人的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個人信息,刪去家事、人格權益等糾紛中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刪去涉及技術偵查措施的信息。
修訂後的《規定》明確列舉了裁判文書公開時必須保留的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辯護人的有關信息,以保障社會各界監督司法的要求切實得到滿足。最高人民法院審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保留有關信息,除滿足社會各界監督司法的需求外,對於約束參與訴訟的各方當事人和代理人、辯護人,對於構建社會誠信體系也有重要作用。
修訂後的《規定》從制度層面進一步健全了裁判文書公開機制。按照修訂後的《規定》,裁判文書公開前技術處理和具體公布操作均由法官依託信息手段輕鬆實現,法官需確保公開的版本與裁判文書原本一致。各級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或者承擔審判管理職能的其他機構作為管理部門,負責依託信息技術將裁判文書公開納入審判流程管理,全面推進此項工作。信息技術部門負責為裁判文書公開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持,切實減輕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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