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政府採購檔案檢查備案暫行辦法

第十條 經市政府採購辦檢查的政府採購檔案中有與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中任何一項不符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發布執行,否則由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承擔相應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 市政府採購辦對有關政府採購檔案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要求的,應當及時通知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及時進行糾正。

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檢查和管理,提高政府採購活動的質量和依法採購的水平,維護政府採購檔案執行中的嚴肅性和法律效力,健全和完善政府採購檔案的檢查、備案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長春市市級政府採購項目和市、縣(市)、區聯合採購項目的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等政府採購方式的政府採購檔案的檢查和備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長春市政府採購管理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採購辦”)負責政府採購檔案的檢查和備案工作。
第四條 政府採購辦應當對政府採購活動開展過程中所有相關檔案實行全方位、多層次的檢查,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並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條 市政府採購辦檢查的政府採購檔案包括:採購活動記錄、採購預算、招標檔案、競爭性談判檔案、詢價採購檔案、單一來源採購檔案、資格預審檔案、後審檔案、投標檔案、評標原則、評標辦法、評標標準、評標標準細則、評標打分辦法、各種補遺檔案、評估報告、定標檔案、契約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覆等及其他有關檔案、資料。
採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項目類別、名稱;
(二)採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契約價格;
(三)採購方式,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應當載明原因;
(四)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及原因;
(五)評標標準及確定中標人的原因;
(六)廢標的原因。
第六條 市政府採購辦應當對下列政府採購檔案在對外發布或投入使用前2個工作日進行審查並備案:招標公告、招標邀請函、招標檔案、競爭性談判檔案、詢價採購檔案、單一來源採購檔案、資格預審檔案、評標原則、評標標準、評標辦法、評標標準細則、評標打分辦法、採購人與採購代理機構簽訂的委託代理協定。
第七條 市政府採購辦下達的屬於極特殊情況的政府採購計畫(如緊急性或臨時追加的政府採購計畫),集中採購機構或採購代理機構必須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要求,將政府採購檔案在對外發布或投入使用前1個工作日內報市政府採購辦審查並備案。
第八條 集中採購機構或採購代理機構必須按規定要求向市政府採購辦及時、準確、全面、完整、真實地提供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政府採購檔案及相關資料。
第九條 市政府採購辦必須對政府採購檔案就下列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一)是否符合國家政府採購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財政政策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二)是否與省、市有關政府採購、財政政策等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相牴觸;
(三)是否按市政府採購辦規定的採購範圍、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執行;
(四)採購檔案是否全面、完整、準確、真實;
(五)採購標準是否公開,是否存在擅自提高採購標準的現象;
(六)評標辦法、評標標準、評標細則及打分辦法是否符合政府採購項目的實際需要,在本次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中是否存在對其他供應商的排斥行為或者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
第十條 經市政府採購辦檢查的政府採購檔案中有與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中任何一項不符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發布執行,否則由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承擔相應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
第十一條 市政府採購辦對有關政府採購檔案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要求的,應當及時通知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及時進行糾正。拒不糾正或由此造成不良後果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對政府採購項目每次採購活動的採購檔案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否則由有關單位和個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長春市政府採購檔案檢查備案暫行辦法)由長春市政府採購辦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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