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節能監測管理暫行規定

(二)協助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節能監測計畫,並負責實施; (四)定期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及上級節能監測機構匯報本市節能監測情況,並提出建議; (三)對節能產品的能耗指標和節能技術進行檢測、評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節能監測管理,促進節能降耗,提高企業效益和社會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節能監測,是指節能監測機構受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依法對重點用能單位和主要耗能設備的能源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測、評價、分析,並對浪費能源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等執法活動的總稱。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能源的各種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機關、團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鐵嶺經濟貿易委員會是全市節能監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縣(市)區經濟貿易委員會是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鐵嶺市能源利用監測站(鐵嶺市節能中心)是我市的節能監測機構,受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的委託,具體負責全市範圍內節約能源的監測管理工作。
第六條節能監測機構依法開展節能監測活動,任何單位、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監測和非法干預。
第二章 節能監測機構職責、監測內容和程式
第七條節能監測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對用能單位的能源供應與利用狀況,依法進行監測管理,對供能質量不合格和浪費能源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二)協助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節能監測計畫,並負責實施;
(三)整理、匯總、分析節能監測數據;
(四)定期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及上級節能監測機構匯報本市節能監測情況,並提出建議;
(五)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節能的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參與制定地方監測方法、標準和技術規範;
(六)開展節能技術研究、情報信息交流、技術諮詢等,協助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節能宣傳、培訓等工作。
第八條節能監測的主要內容:
(一)監測用能單位的供能質量;
(二)監測評價用熱、用電、用油、用氣等狀況;
(三)對節能產品的能耗指標和節能技術進行檢測、評價;
(四)對企業能源利用率、用能設備、機具運行效率以及與產品能耗有關的工藝網路等技術性能進行檢測、評價;
(五)檢查生產、銷售的用能產品在銘牌或產品說明書上是否有公示的能耗指標,並對公示的能耗指標進行檢測、評價;
(六)檢查有無在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耗能設備及違反國家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產品;
(七)檢測、評價節能用材和余能資源的回收利用情況;
(八)對新建、擴建、改造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的能耗指標進行檢測。
第九條節能監測分定期監測和不定期監測,定期監測由節能監測機構按照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年度監測計畫進行,一般為兩年一次,對主要耗能設備監測一般為一年一次。不定期監測是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節能監管需要,委託節能監測機構對用能單位實施的抽查。
定期監測須在執行監測10日前通知被監測單位。
第十條年綜合耗能折合標準煤1000噸以上(含1000噸)的用能單位,為市重點用能單位。重點用能單位是節能監測的重點對象。重點用能單位應定期向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並抄送市節能監測機構。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列入年度監測計畫:
(一)按監測周期需要進行監測的;
(二)年綜合耗能折合標準煤1000噸以上(含1000噸)的重點用能單位;
(三)新建、擴建投產一年以上的用能單位的耗能情況;
(四)因技術改造或其他原因造成主要耗能設備、生產工藝、能源消耗結構等發生重大變化的用能單位;
(五)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節能要求應列入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被監測單位應向節能監測機構提供與監測有關的技術檔案和資料,根據具體要求做好準備,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節能監測機構對被監測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外單位或個人提供。
第十三條節能監測機構在監測工作結束後,30日內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及被監測單位提交監測報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監測報告,下達處理意見通知書。
第三章 節能監測機構管理
第十四條節能監測機構應取得國家頒發的《節能監測證書》和《計量認證合格證書》,並經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方可承擔節能監測工作。
節能監測人員需經專業技術培訓考核合格,領取《節能監測證》後,方可執行監測任務。
第十五條節能監測機構進行節能監測應嚴格執行國家現行的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方法,凡屬涉及機密的節能監測資料和檔案,要嚴格按照有關保密制度執行。
第十六條節能監測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監測工作制度和程式,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者,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節能監測機構開展監測工作,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財政、物價部門批准的收費項目、標準,收取監測儀器折舊費、材料費、勞務費和設備折舊費。
第四章 節能監測處理
第十八條對違反節能規定及監測結果達不到標準的用能單位,分別情況按下列辦法予以處理:
(一)對初次監測不合格者,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整改後由原監測機構進行複測。
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測者,視為不合格。
(二)對限期整改後,經複測仍不合格者,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節能監測機構下達《徵收能耗超定額能源加價費通知書》,向其徵收能耗超定額能源加價費。
超定額能源加價費具體標準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用能情節嚴重、在限期內不治理或未達到治理要求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政府責令停業整頓或關閉。
(四)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對情節嚴重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整頓或關閉。
(五)生產用能產品未在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註明能耗指標的,由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註明的能耗指標經檢測不符合產品實際情況的,除依照本項規定處罰外,單位或個人還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收繳的能耗超定額能源加價費,納入財政預算外管理,主要用於全市節能技術改造、節能宣傳教育、節能培訓和獎勵,不準挪作他用,其收支情況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被監測單位和個人,對監測結果有異議,可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向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成原監測機構重新檢測,或者提請上級節能監測機構進行複測,並依據監測結果做出最終決定。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由做出行政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市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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