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判門

錯判門

對於陝縣法院的說法,湖濱區法院負責審理此案民事賠償的法官翟二民極為不滿。 因害怕賠償證明被陝縣法院“做手腳”,4月6日,翟二民專門從陝縣法院複印了湖濱區法院開具的這份賠償證明。 受害人家屬聘請的律師毛轉江指出,不論有沒有“據稱”兩字,陝縣人民法院都應該核實被告人的賠償收據,如此草率判決極不負責任。

簡介

2012年4月16日,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導,河南省三門峽市陝縣人民法院3月6日判決一起造成三死兩傷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屬沒有得到任何賠償的情況下,法院經合議庭審理以“被告人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90餘萬元”為由,對肇事司機“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楊新華有期徒刑兩年。
對於被告人明明“沒有賠償”,法院如何認定“積極賠償”?陝縣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負責本案的審判長水濤承認受害人沒有得到賠償,判決和實際不符。水濤表示,是負責審理該案件民事部分的三門峽市湖濱區法院“出具了一份表述含糊的賠償證明”,自己當時“眼睛花”,才將案件“判錯了”。
目前,陝縣人民檢查院已經向陝縣人民法院提出糾錯意見,認為本案判決與事實不符,陝縣法院決定啟動法律審判監督程式,本案或將再審。

案由

一場車禍,三條人命,三個家庭,瞬間垮塌。
2011年9月16號,山西運城的張利強夫婦倆,開車送19歲的女兒去河南洛陽的一所大學報到,隨行的還有張利強的兩個小姨子。行至河南三門峽境內連霍高速觀音堂路段時,一輛滿載貨物的重型半掛貨車,從後面撞上張利強的現代轎車,碾壓過去。坐在後排張利強的妻子、女兒、大姨子三人當場死亡,坐在前面的張利強和小姨子受傷昏迷。瞬間,陰陽兩隔。


事發地的三門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明確了責任:“肇事司機楊新華未保持安全車速,未降低行駛速度,且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其違法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12月27號,陝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新華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向陝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6條的規定,判決宣告後,法院應當及時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然而,奇怪的是,作為直接當事人的張利強,並沒有收到判決。在家苦等20多天后,他才通過聘請律師,從陝縣法院索要了刑事判決書的複印件。張利強稱“判決書拿過來一看簡直胡說八道,啥依據也沒有你就這么判”,至今沒有收到來自被告人的任何賠償款項,居然成為“從輕處罰”的依據。
對於陝縣法院的說法,湖濱區法院負責審理此案民事賠償的法官翟二民極為不滿。翟二民稱:他曾經多次拒絕陝縣法院以及被告律師提出的賠償證明的要求,但是陝縣法院最後以公函的形式,要求湖濱區法院介紹案件審理情況,據此,他們才開了所謂的“賠償證明”。如果陝縣法院這時候推卸責任,那自己就成“冤大頭”了。在這份“賠償證明”里有這樣的表述:“目前,我院對此案尚未審理終結,據被告人稱:能夠及時賠付被告家屬賠償款近90萬元”,其中,“被告賠償被告”的說法明顯錯誤。對此,翟二民稱這個證明有瑕疵,但並沒有被告人已經賠償了90萬元的意思。
記者發現,其中“據被告人稱”中的“據”字和“稱”字,是手寫體,在列印規整的文書中,惹人注目。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沒有這兩個字,就變成了“被告人能夠及時賠付賠償款近90萬元”。被告的辯護律師何天樞一語道破這兩字之差的天機:摳掉了意思就變了,意識就是湖濱區法院出了假證明了,翟庭長擔心就是這種情況,畢竟這是加上去,這可不是列印上去的,列印上去的話你前面一摳掉,後面一摳,距離就顯示出來了。
因害怕賠償證明被陝縣法院“做手腳”,4月6日,翟二民專門從陝縣法院複印了湖濱區法院開具的這份賠償證明。然而,最後的結果是在陝縣法院下達的刑事判決書里,不僅去掉了“據”“稱”二字,還把“能夠賠償”改成了“積極賠償”,至此,作為被告人減輕處罰的依據就產生了——“被告人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90餘萬元”。
受害人家屬聘請的律師毛轉江指出,不論有沒有“據稱”兩字,陝縣人民法院都應該核實被告人的賠償收據,如此草率判決極不負責任。“他這個湖濱區法院和陝縣兩級法院,或者是有意的或者是無意的。湖濱區法院出的這個證明,可以說是不倫不類,而陝縣法院根據這個沒有任何意義的證明,把它變成已經賠償,這就是問題的癥結所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