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質防火捲簾

鋼質防火捲簾

用鋼製材料製作的用作防火分隔措施的防火捲簾

概述

簡介

鋼質防火捲簾是用鋼質材料做簾板、導軌、座板、門楣、箱體等,並配以卷門機和控制箱所組成的能符合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捲簾。國家標準GB14102—93對鋼質防火捲簾的質量技術的要求

外觀要求

5.2.1 簾板、導軌、門楣、捲軸等部件的表面不允許有裂紋、壓坑、及較明顯的凹凸、錘痕、毛刺、空洞等缺陷。

5.2.2 相對運動在切割、彎曲、沖鑽等加工處必須清理毛刺。

5.2.3 構件或零部件的組裝、拼接處不允許有錯位。

5.2.4 焊接處應牢固,外觀平整,不允許有夾渣、漏焊等現象。

5.2.5 零部件的外露表面,必須做防鏽處理,其塗層、鍍層應均勻,不得有斑剝的現象。

5.2.6 所有緊固件必須緊牢,不允許有鬆動現象。

檢驗

出廠檢驗

7.1.1 檢驗項目為本標準5.2、5.4、5.5、5.6.1、5.6.3、5.7.2、5.7.4。

7.1.2 出廠檢驗項目中任一項不合格時,允許進行調整、修復後重做檢驗,直至滿足該廓要求。

7.1.3 檢驗按 GB2828規定,採用一般檢查水平II,合格質量水平6.5,一次正常檢查抽樣方案。

7.1.4 鋼質防火捲簾必須由生產廠的質量檢驗部門按出廠檢驗項目逐項檢驗合格,並簽發合格證後方可出廠。

型式檢驗

7.2.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者產品轉廠生產時的試製定型鑑定;

b. 正式生產後,產品的結構、材料、生產工藝、關鍵工序的加工方法等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的性能時或正式生產後滿四年時;

C. 產品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d.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 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時;

f. 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要求時。

7.2.2 檢驗數量。在出廠檢驗合格的每種耐火等級的同一批產品中任意抽取一握作為樣品進行檢驗,檢驗項目為第五章的全部技術內容,如檢驗項目全部合格,該批產品判為合格品:如耐火試驗不合格,該批產品判為不合格;如其他有一項不合格,加倍抽樣對不合格項進行復驗,如復驗合格,該批產品除首次檢驗不合格的樣品外,判為合格品,如其中一樘仍有不合格項,該批產品判為不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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