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

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的種類

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種類甚多,分類說明如下:
以證券化標的資產來作區分:企業貸款債權、房屋貸款債權、現金卡債權、信用卡應收帳款、汽車貸款債權、一般企業應收帳款、債券債權、租賃債權等。以證券化標的資產來作區分:企業貸款債權、房屋貸款債權、現金卡債權、信用卡應收帳款、汽車貸款債權、一般企業應收帳款、債券債權、租賃債權等。
以受償順位來區分:分為優先順位(信用評級較高、本金利息受償可能性較高)、次順位受益證券(反之)。以受償順位來區分:分為優先順位(信用評級較高、本金利息受償可能性較高)、次順位受益證券(反之)。
以發行期限來區分:分為一年期以上的中長期受益證券(一般期限多在1年至7年間)及1年期以下短期受益證券。以發行期限來區分:分為一年期以上的中長期受益證券(一般期限多在1年至7年間)及1年期以下短期受益證券。
以發行方式來區分:分為公開招募(對不特定多數人銷售)、或私募(銷售對象、人數、轉讓限制有一定規定)。以發行方式來區分:分為公開招募(對不特定多數人銷售)、或私募(銷售對象、人數、轉讓限制有一定規定)。

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的特色

(一)風險隔離
由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架構,我們得知,資產已由創始機構信託或讓與至特殊目的信託/公司,通常也會由律師出具真實出售的證明書,或會計師由資產負債表的認定,從法律會計架構確保資產債權與其擔保物權,以及相關的權利義務等已完全移轉至特殊目的信託/公架。未來創始機構若發生營運困難或財務危機等情事,這些風險已與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隔離,將不致影響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的品質。券隔離,將不致影響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的品質。
由於風險隔離的特性,一個信用評等低(如BBB)的創始機構,如果旗下有品質優良的資產,可經由資產證券化的導管機制,發行信用評等較高(如A)的受益證券,不僅增加籌資管道,降低資金成本,也益於資產負債管理的靈活運用。
(二)信用增強
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特性之二,為透過信用增強的方式,將資產的潛在風險重新包裝,提高受益證券的品質,當資產現金流量不穩定時,仍有擔保等措施的保障,使投資人能按契約所約定,按時收到孳息與本金。
信用增強主要分為外部信用增強和內部信用增強,外部信用增強為金融機構提供擔保或是信用保險的方式;內部信用增強有超額擔保、主/次順位架構、準備金帳戶、超額利差、交換避險及資產替換等。
(三)風險分散
金融資產證券化是以一群組債權為標的,數目通常有數十到數百筆,必且經過嚴格的篩選,數量化模型的衡量,已達成適度風險分散的要求,尤其是影響資產品質的重要條件,例如房貸中房屋擔保品地域的分配、企業貸款產業的分散,在證券化資產組合中都會做出適當的分配。
投資一個企業的公司債,當該企業信用狀況惡化,無法償債之虞時,該公司債立即面臨很高的違約風險;金融資產證券化對應的是一群組資產,當單一債權違約,占整體群組的比例相對小,而經過證券化後之持份切割,每一投資人擁有的持份僅占全部證券化商品的一小部分,因此達到風險分散的效果。
(四)信用評等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公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強制接受信評。但以目前推出案件而言,為了提升產品優勢與增加投資誘因,每一證券化案件均經過信用評等。
在做資產證券化評等時,信用評等機構會依據商品的資產組合品質、分散程度、架構設計、現金流量分析、參與機構、法律架構等,各方面進行了解評估,最後給予信用評等,並定期審核信用品質的變化,必要時再做信用評等的調整。定期審核信用品質的變化,必要時再做信用評等的調整。
(五)違約率低
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由於有前述幾項優勢,再加以商品架構上的特殊設計,可將風險重新包裝,使主順位證券可獲得較高信用評等,違約率也相較其他固定收益商品為低。
(六)資產組合透明
金融資產證券化發行時,會在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內,揭露資產組合的重要資訊,如房貸證券化會提供貸款額度、年期、房貸利率、貸款額度、過去違約紀錄與房屋價值比(LTV:Loan to Value)等重要資訊的統計表,投資人可藉此對資產品質再做評估確認。
(七)稅負優勢
國內的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的課稅規定,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六,在利息所得實際分配時,以受託機構為扣繳義務人,依6%扣繳稅款分離課稅,不並計入投資人之綜合所得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並計入投資人之綜合所得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稅負比例相較於其他固定收益商品稅負比例相較於其他固定收益商品低,是相當大的投資誘因。
(八)擴展投資領域
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標的資產為房貸、車貸、企業貸款、信用卡應收帳款、租賃債權等,這些原本僅為金融機構的消費金融或企業金融資產,透過證券化後,成為其他法人機構或自然人可投資的工具,無形間擴展了投資領域。當前的金融情況下,債券的收益率偏低,且在此經濟情勢未明朗之際,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開啟了另一道投資途徑,並且鼓動金融創新,商品可因應需求彈性設計,擴展了金融市場的深度與廣度。場的深度與廣度。

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的風險(投資風險)

即使是再多再好之金融資產商品的投資,不可避免地仍然存在許多投資的風險,下列是幾種最常遇見的證券化商品投資風險。
(一)國家風險(country risk):如投資於某一國家的金融商品而產生的倒賬風險
例如,根據美國信用評等公司S&P的調查報告顯示,自1975年以後,一共有85個國家陷入實質的倒賬危機。不過這些債務主要是通過銀行體系的外幣借款;相對地,通過公開募集方式所發行之外幣計價債券倒賬的例子只有四個而已(如表1所示)。
表1 主要國家政府外幣債務倒賬危機(括弧內是危機發生年度以及和債權者達成協定之年)


公募外債

避免倒賬

墨西哥(1995年)韓國(1997年)泰國(1998年)巴西(1999年)

倒賬

巴基斯坦(1999年)厄瓜多(1999—2000年)烏克蘭(2000年)阿根廷(2000一?)

阿根廷約發行了500億美元的公募外債,與在此之前倒賬的烏克蘭(13億美元)來比較,影響的層面更是深遠。以往墨西哥和韓國的危機,由於國際貨幣基金的強力干預,使得倒賬得以避免,但是阿根廷最近的例子,則顯示了證券投資的國家風險。
(二)對專家依賴的風險
在各項金融資產證券化交易中,投資者在很大的程度上系依賴律師、會計師和其他專家所提供的無保留意見書或證明,聘請專家的目的即在於減少交易中的特定風險。然而,這些專家意見本身有可能即是一種風險。
事實上,發生於2001年12月的美國能源公司恩隆(ENRON)的破產案件,可以說震驚了美國的企業界、金融界和會計界。這個破產案造成4000多名員工失業,還有數千人的退休年金儲蓄付諸流水。
事後的調查顯示,該公司的會計師事務所安達信(Anderson)在2001年10月收到美國證管會(Securitiesand Exchange Commission)之傳票前,曾經將恩隆公司相關的檔案銷毀。
這個事件使眾人注視到對專家依賴之風險所可能衍生之問題,也再度使大家注意到相關之會計處理及報表揭露之課題。
(三)法律上無效之風險
如果一張資產基礎證券被確認無效,那么發行人就不再對證券持有人有進行支付的義務。例如,美國投資公司法有關資產證券化之免責或例外規定指出,如果有發行人後來被宣布“未註冊為法規中的投資公司”,則該發行人的全部證券就會被認為無效。
除此之外,投資風險還包含了信用評等下降以及詐欺等其他意外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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