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十九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各次會議的選舉辦法,由主席團提出草案,交各代表團審議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七十四條本規則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解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市人大常委會解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議案,討論、決定事項,進行選舉,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憲法、法律賦予的職權。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實行一事一議、一事一項議程的原則。
第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認真履行代表職責,參與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對各項議案的審議、表決和選舉等活動。
第二章會議的籌備和舉行
第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召集。
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該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大常委會召集。
第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於第一季度舉行。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依法召開全體會議、主席團會議、代表團會議、分組會議和專門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召開專題會議。
第七條代表應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會前應當書面向市人大常委會請假並獲得同意;會議期間應當書面向所在代表團團長請假並獲得同意,並由代表團團長書面報告大會秘書處。
大會秘書處負責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第八條市人大常委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並公告開會日期;
(二)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三)提出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
(四)提出主席團成員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五)確認新選出代表的代表資格;
(六)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七)組織代表視察並聽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的意見;
(八)決定成立大會籌備處,負責會議的籌備工作;
(九)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九條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和會議議程草案等主要事項書面通知代表。擬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工作報告、法規草案,應當於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送達代表。
臨時舉行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由市人大常委會委託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重慶警備區召集全團代表舉行代表團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小組召集人由代表小組會議推選。
代表團會議對主席團成員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進行審議,並提出意見。
第十一條代表團團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召集並主持本代表團全體會議;
(二)組織本代表團審議會議議案和有關報告;
(三)反映本代表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的審議意見;
(四)主持在本代表團會議上的質詢、詢問;
(五)傳達、貫徹主席團會議的決定和有關事項;
(六)處理本代表團的其他工作事項。
代表團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第十二條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成員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和表決。
第十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大會主席團成員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大常委會主持。
預備會議選舉和決定事項,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工作,向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議案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組成人員由市人大常委會在代表中提名,主席團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五條主席團會議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召集並主持推定主席團常務主席,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委託一名副主任召集並主持推定主席團常務主席;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大會秘書長召集並主持推定主席團常務主席。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定本次大會各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決定大會副秘書長、大會會議日程、主席團會議日程、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以及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主席團的決定,以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主席團成員人數為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不擔任主席團成員的職務,但是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除外。
第十八條主席團的職責是: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二)領導大會秘書處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三)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議案和各項決議草案;
(四)組織審議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和有關報告;
(五)提出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選舉和通過的人選;
(六)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提出選舉辦法草案;
(七)通過議案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
(八)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日程;
(九)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式及處理意見;
(十)發布公告;
(十一)其他需要由主席團決定的事項。
第十九條主席團常務主席的職責是:
(一)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向主席團提出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建議;
(三)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進展情況,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調整;
(四)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五)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有關代表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六)根據主席團授權,處理主席團職責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大會秘書處。大會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大會秘書處成立後,大會籌備處自然終止。
大會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大會秘書處可以設立若干工作機構。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及檢察分院檢察長不是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會前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請假並獲得同意;會議期間應當向大會秘書處書面請假並獲得同意。大會秘書處負責向主席團報告列席人員列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列席人員可以在會議上發言,但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設旁聽席。旁聽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大會秘書長可以決定並由大會秘書處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
第三章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四條主席團、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第二十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必須在主席團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之前提出,由各代表團送交大會秘書處,在議案截止時間後提出的,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議案內容不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的,由主席團決定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第二十六條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屬於地方性法規案的,應當附有法規草案或者立法要旨及其說明。
第二十七條主席團、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代表聯名向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代表聯名向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其餘各次會議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由大會秘書處匯總後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主席團應當將通過的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代表。
第二十八條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大會秘書處提供有關資料和說明。
第二十九條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依照《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立法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同時將該議案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並提出書面報告,經主席團會議審議決定將該議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決定,交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授權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備案。
沒有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應當在大會閉會後三個月內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大會秘書處應當將主席團通過的關於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意見的報告印發代表。
提出議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議案審議意見的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主席團最後一次會議召開的兩小時前,向主席團書面提出複議要求。主席團應當予以複議,並作出相應的決定;或者交市人大常委會在大會閉會後的第一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複議,作出決定。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將複議的決定答覆提案人。
第三十二條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或者準備交付大會表決的決議草案,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書面修正案。修正案最遲應當在大會表決前舉行的主席團會議召開兩小時前提出,由主席團決定是否提交代表團審議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議案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涉及專門性問題的,還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四章工作報告的審議、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和規劃及財政預算的審查
第三十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工作報告,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並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作出相應決議。
工作報告應當包括市人民代表大會上次會議以來的主要工作情況和今後的工作安排。在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提出的工作報告,應當對上屆工作進行總結,並對下屆工作提出建議。
第三十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上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財政預算及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報告,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並將初步審查意見轉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第三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的實際情況,可以建議市人大常委會將市人民政府其他重要專項工作報告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市人大常委會將市人民政府其他重要專項工作報告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草案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就該專項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報告,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議,並將初步審議意見轉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市人大常委會將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草案的,在會議召開前,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前述規劃草案交市人大常委會進行初步審查。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將初步審查意見轉告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上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以及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關於上年度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以及本年度財政預算的報告,並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主要指標草案、財政預算收支表草案和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表草案,一併印發代表,由各代表團審查,並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同時進行審查。
第三十九條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的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草案、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草案,由各代表團審查,並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同時進行審查。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其他重要專項工作報告的,由各代表團審議,並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同時進行審議。
第四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在審查或者審議本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所列事項時,可以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其他專門委員會、部分代表列席會議。
第四十一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向主席團提出關於專項工作、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和規劃、財政預算等的審議或者審查結果報告,由主席團會議通過後印發代表。
第四十二條報告機關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或者審查意見和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或者審查結果報告對報告進行修改,由大會秘書處將修改後的報告和修改情況的說明印發代表。
大會主席團提出各項報告的決議草案,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主席團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十三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中需要作部分調整或者變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調整或者變更方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
第四十四條代表有權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四十五條市人大常委會負責督促檢查有關機關和組織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
第四十六條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大會秘書處受理;閉會期間,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受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能夠辦理的,在會議期間辦理;在會議期間不能辦理的,交有關機關、單位研究辦理,承辦單位負責在會議閉會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辦理完畢,並負責答覆代表。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交有關機關和單位再作研究辦理,並在兩個月內辦理完畢,並負責答覆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完畢後,應當將辦理的基本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出報告。
第六章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四十七條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提名和選舉。
本市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提名、推薦和選舉。
第四十八條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設立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並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名稱和職數。
設立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通過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人選,應當單獨列入會議議程。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根據需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可以先行通過個別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大常委會可以任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
第四十九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各次會議的選舉辦法,由主席團提出草案,交各代表團審議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五十條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書面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和提名理由,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口頭或者書面說明。
大會秘書處應當將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和提名、推薦理由印發代表。
第五十一條候選人得票超過全體代表的過半數的,始得當選。得票過半數的人數超過應選人數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得票超過全體代表的過半數的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可以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式另行提名、確定候選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決定,不足名額的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
第五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前款所列人員提出辭職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其辭職請求的,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五十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市人大常委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相關材料。
罷免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大會秘書處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五十四條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辭職和罷免,經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應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會罷免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必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五條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依法罷免的,其所任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予以公告;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市人大常委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條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缺,由市人民代表大會補選。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出缺,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個別任命;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缺,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補選。
第七章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七條主席團、代表團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審查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機關或者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和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對市級國家機關提出的詢問,有關機關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作出答覆。如詢問涉及的問題比較複雜,由受詢問機關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或者有關的代表團同意,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作出答覆。
第五十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檢察分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九條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
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覆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六十條質詢案以書面形式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和有關部門。
第六十一條提質詢案的半數以上代表對質詢案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質詢案涉及的問題比較複雜的,受質詢機關可以提出請求,徵得提質詢案的代表同意,由主席團決定,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兩個月內,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再次作出答覆,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市人大常委會根據答覆的情況和代表意見,必要時可以作出決定。
質詢案在受質詢機關答覆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質詢即行終止。
第八章特定問題調查
第六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六十三條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與被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係或者可能影響客觀公正調查的代表和其他人員不得擔任調查委員會成員。
第六十四條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情況和材料。
第六十五條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市人大常委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對調查的特定問題作出決議後,調查委員會自行撤銷。
第六十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
第九章發言和表決
第六十七條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八條主席團可以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安排代表就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大會發言。
代表要求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必須獲得大會執行主席許可。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就同一議題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九條主席團舉行會議時,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七十條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需要表決的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在進行表決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召開前,應當經過充分審議。代表在審議中對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有重要不同意見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出席會議的代表過半數同意,可以不交付表決。
較多的代表對提請表決的議案、決議、決定草案中的部分條款有不同意見的,經主席團決定,可以將部分條款分別付諸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七十一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或者決議、決定草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當場宣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時,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七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地方性法規案、議案或者決議、決定草案,可以採用無記名投票、按電子表決器等方式進行。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議案、決定、決議、選舉結果,由主席團在市人大常委會公報上公布,並在《重慶日報》上發布。
第七十四條本規則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解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市人大常委會解釋。
第七十五條本規則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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