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政府市長獎評選表彰試行辦法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表彰在鄭州市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中做出突出成就,爭得榮譽的社會各屆人士、企業、單位和組織,引導和鼓勵全社會成員為鄭州做貢獻,促進鄭州市經濟和社會的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鄭州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表彰在我市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中做出突出成就,爭得榮譽的社會各屆人士、企業、單位和組織,引導和鼓勵全社會成員為鄭州做貢獻,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的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鄭州市人民政府市長獎(以下簡稱市長獎)是鄭州市人民政府特別獎,具有公眾性、榮譽性。凡在鄭州市轄區內的社會各界人士、企業、單位和組織及市外、國(境)外的鄭州籍人士均列入市長獎提名範圍。

第三條 市長獎獲獎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熱愛祖國、熱愛家鄉;在本行業取得突出成就或在重大事件、緊要關頭、重點項目中做出傑出貢獻,或為鄭州爭得榮譽,對提高鄭州在國際、國內的知名度,樹立鄭州形象起到重要作用。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者,不得參加評選:

(一)違反國家計畫生育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策的;

(二)正在接受違法違紀審查、調查,或在行政處分期間的;

(三)有偷漏稅行為的;

(四)企業不符合產業、環保、質量政策和規定的;

(五)企業產品列入國家強制管理範圍而未獲得相關證照的;

(六)近三年有重大質量或安全生產事故及重大有效投訴的;

(七)拖欠職工工資或社會保險金的;

(八)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不宜評選情況的。

第五條 市長獎每年評選一次,頒獎日選擇在每年3月的最後一個星期,每次授獎人數不超10名,單位不超過5家。當年提名人選未能符合有關要求的,該獎項可以空缺。

第六條 設立市長獎評審委員會,由市政府主要領導任主任,成員由有關部門、群團組織及新聞單位的負責人和相關專家組成。

評審委員會負責整個評選表彰工作的組織領導,安排部署及檢查落實,承擔候選對象的資格審查、候選者正式確定、向市政府提出獲獎者的建議名單等工作。

第七條 市長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人事局,負責評選表彰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八條 市長獎提名,在自願基礎上,採取個人自薦、民眾和單位推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 市長獎評選程式

一般情況下,應按以下程式進行,特殊情況下,為取得較好的表彰效果,市政府常務會議可直接確定授予市長獎。

(一)從表彰後到當年年底為推薦期,推薦期內各地各界人士、單位可採取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推薦符合條件的候選對象,推薦表格可從鄭州市人事人才網站上下載;

(二)推薦材料按行業或專業,經有關部門初審後,對符合基本條件者提出推薦意見,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後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評審委員會按照獲獎與候選1:3的比例確定正式候選對象;

(三)將正式候選對象的基本情況及其簡要事跡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廣泛徵求意見;

(四)評審委員會根據考核和徵求意見情況提出建議名單,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表彰人選和獎勵標準。

第十條 市長獎以市人民政府名義進行表彰和獎勵,由市長向獲獎者頒發獎章(獎盃)、證書和獎金。市長獎為一事一獎,已獲此獎者,如無新的重大貢獻,不重複授獎。

第十一條 凡弄虛作假,採取各種手段騙取榮譽的,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批准,撤銷其市長獎稱號,收回獎章和證書、追繳獎金、予以曝光,並追究初審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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