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規定

內容

省 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遼寧省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衛國家安全,保證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下列涉外建設項目:
(一)國際機場、出入境口岸、碼頭、郵政樞紐、電信樞紐、海關;
(二)涉外賓館、飯店、寫字樓、公寓、別墅、度假村以及其他涉外住宿場所;
(三)其他需要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的涉外建設項目。
第三條 省、市人民政府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機構(以下簡稱涉外審查機構)設在計畫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工作。
中直和省直單位的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的具體工作由省涉外審查機構負責,其他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的具體工作由本市涉外審查機構負責。
第四條 新建涉外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在規劃、選址、設計和竣工驗收等階段,均應向涉外審查機構申報辦理國家安全事項審查手續。
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涉外建設項目,有關主管部門不予審批,建設單位不得建設,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擴建、改建涉外建設項目的,其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應當擴建、改建的設計方案報送涉外審查機構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擴建或者改建。
第六條 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應當與規劃、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同步進行。
第七條 涉外審查機構應當對新建涉外建設項目的下列涉及國家安全事項進行審查:
(一)建設項目選址;
(二)建設項目內部通信系統、監視系統、警報系統、查驗系統、衛星地面接收設施以及上述系統、設施的管道、線路、控制室和配套工作用房等的設計施工情況;
(三)涉外審查機構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國家安全事項。
擴建、改建涉外建設項目的,國家安全審查事項為前款規定的第(二)、(三)項內容。
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如實申報,積極配合涉外審查機構開展審查工作,並提供工作便利。
第九條 涉外審查機構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5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出具書面審查結論。
第十條 涉外建設項目中有關國家安全事項的設施設計、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支付。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由涉外審查機構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涉外建設項目未向涉外審查機構申報擅自開工的,責令其暫停施工,接受審查;
(二)涉外建設項目竣工後,未經涉外審查機構檢查驗收或者未辦理審查手續擅自交付使用的,責令其暫停使用,接受檢查驗收。
第十二條 對妨礙涉外審查機構依法執行公務的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涉外審查機構的審查結論或者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四條 涉外審查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將非涉外場所改為涉外場所的,適用本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施行前開工、現在建的涉外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本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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