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計畫生育產假

凡違反此規定生育子女的,屬於違反計畫生育,此種情況國家隊生產期間產假規定。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產假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違反計畫生育產假

參照《遼寧省人扣與計畫生育條例》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個子女規定,但已收養或者送養子女的;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養或者送養子女的; (三)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但懷孕後無正當理由引產,或者生育後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謊報嬰兒死亡的; (四)屬於離婚後再婚的男方,其離婚判決書中記載因生女孩而離異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中規定的收養子女,不包括殘疾兒、孤兒和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及兒童。
凡違反此規定生育子女的,屬於違反計畫生育,此種情況國家隊生產期間產假規定。

具體細則

正常產假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第九條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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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計畫生育產假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五條: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畫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畫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具體執行參照地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例如《遼寧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i]第四十八條,對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產假期間停發工資、獎金,取消福利待遇;(二)三年內不得晉升職務或者級別,不得享受獎勵工資;(三)五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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