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是我國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用來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經營《農藥名錄》所列農藥合法進出口的證明檔案,是海關驗放該類貨物的重要依據。
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實行“一批一證”制,一經簽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證明內容;如需變更證明內容,應在有效期內將原證交回農業部農藥檢定所,並申請重新辦理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
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管理是指我國對進出口農藥實行目錄管理,由農業部會同海關總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和《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實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式國際公約》(PIC),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管理目錄》(以下簡稱《農藥名錄》)。進出口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管理目錄》的農藥,應事先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申領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憑此向海關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 對一些既可用作農藥,也可用作工業原料的商品,如果企業以工業原料用途進出口,則企業不需辦理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對此類商品,進出口通關時海關不再驗核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改憑農業部向進出口企業出具的“非農藥登記管理證明”驗放。 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是國家農業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對進出口用於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於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汲取製劑實施管理的進出口許可證件,其國家主管部門是農業部。
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是我國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用來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經營《農藥名錄》所列農藥合法進出口的證明檔案,是海關驗放該類貨物的重要依據。
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實行“一批一證”制,一經簽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證明內容;如需變更證明內容,應在有效期內將原證交回農業部農藥檢定所,並申請重新辦理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
《農藥管理條例》是為加強農藥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制定。由國務院於1997年5月8日發布並實施。
政策全文 內容解讀 答記者問 條例解讀對《關於企業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答覆國家工商局《經濟聯合組織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局對《關於籌建登記問題的請示》的答覆國家工商局關於自治州、地區工商局對企業進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工商局關於企業法人持...
1988年11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號公布 根據1996年12月2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號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0年12月1日國家工商行...
基本信息 施行細則為加強農業檢測檢驗檢疫費用資金的管理,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植物檢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獸藥管理條例》...
農業部辦公廳通知 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農藥出口分析與對策》是2009年05月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陳鐵春。
內容簡介 圖書目錄出口食品註冊登記企業監督管理計畫,負責承辦監管計畫的貫徹落實、監督檢查、情況匯總和註冊登記評審員培訓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一、執行機構 二、監管人員要求 三、監管內容 四、監管方式 五、原料監管廣告管理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廣告行業協會和廣告社會監督組織,依照廣告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對廣告行業和廣告活動實施的指導、監督、協調與控制。
概述 定義 特點 內容 體制廣告管理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廣告行業協會和廣告社會監督組織,依照廣告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對廣告行業和廣告活動實施的指導、監督、協調與控制。
概述 定義 特點 內容 體制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安全 第三章 經營安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