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清償責任

連帶清償責任

連帶清償責任是指數人債務者承擔共同清償債務的法律責任,也就說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債權人有權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還錢。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基本信息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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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契約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契約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此外,《民法通則》第89條、《經濟契約法》第15條以及有關司法解釋對因保證而承擔連帶責任也作了明確規定。

成立情況

連帶債務的成立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的規定;二是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所成立的連帶清償責任

當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連帶債務,即契約約定的連帶責任。

法律規定的連帶清償責任

民法和商法所規定的連帶清償責任。對於合夥債務,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此為一般規則。我國《民法通則》第35條第2款規定:“合伙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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