逋稅

語出:《後漢書·光武帝紀下》:“賜郡中居人壓死者棺錢,人三千,其口賦逋稅而廬宅尤破壞者勿收責。” 李賢 註:“逋稅,謂欠田租也。”《資治通鑑·後梁均王貞明四年》:“以 吳王 之命,悉蠲 天祐 十三年以前逋稅,餘俟豐年乃輸之。” 胡三省 註:“謂 天祐 十四年逋租也。”

拼音

būshuì 

注音

ㄅㄨㄕㄨㄟˋ

引證解釋

欠交的租稅。《後漢書·光武帝紀下》:“賜郡中居人壓死者棺錢,人三千,其口賦逋稅而廬宅尤破壞者勿收責。”李賢註:“逋稅,謂欠田租也。”《資治通鑑·後梁均王貞明四年》:“以吳王之命,悉蠲天祐十三年以前逋稅,餘俟豐年乃輸之。”胡三省註:“謂天祐十四年逋租也。”清王士禛《池北偶談·談異一·道州祠堂》:“比年吳中奏銷逋稅,唐荊川、繆西谿諸公,名列官戶,亦不免雲。”亦指拖欠租稅。宋葉適《林伯和墓志銘》:“迄伯和去,無以逋稅受笞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