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紀委

軍紀委

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中央軍委紀委,組建於2016年1月,是軍改後中央軍委機關設立的15個職能部門之一。 主要職責是同時向軍委機關部門和戰區分別派駐紀檢組,發揮紀檢監督作用,推動紀委雙重領導體制落到實處,強化紀檢監督的獨立性、權威性。

歷史沿革

中央軍委紀委最早成立於1955年,當時稱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監察委員會”。1955年9月,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會議的決定,發出《關於軍隊成立黨的監察委員會》的通知,在全軍團以上單位成立了監察委員會。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國人民解放軍監察委員會成立。

解放軍黨的監察委員會在中央監察委、中央軍委及總政治部的領導下工作;日常事務由總政治部組織部負責,不專設其他辦事機構;負責人由總政治部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1955年中國人民解放軍監察委員會設立後,時任中央軍委副主席、總政治部主任的羅榮桓元帥兼任該委員會書記。

“文化大革命”期間,黨的機構受到衝擊,取消了監察機構,解放軍監察委也隨之取消。

“文革”結束後,1978年中央軍委著手重組解放軍的監察機構。

1980年1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檢查委員會成立,任命甘渭漢為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委書記,辦事機構設在總政組織部。5月20日,中央軍委批覆解放軍紀委、同意設定專職委員和辦事機構;同年11月,更名為“中共中央軍委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人均由總政治部副主任兼任。

1981年1月6日至12日,中央軍委紀委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討論通過了《中央軍委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任務和職權範圍的暫行規定》。

2010年9月,中央軍委印發《中國共產黨軍隊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條例規定,紀委是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的檢查機關,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2015年11月,最新公開的軍隊改革方案顯示,為了重點解決軍隊紀檢、巡視、審計、司法監督獨立性和權威性不夠的問題,將組建新的軍委紀委,並向軍委機關部門和戰區分別派駐紀檢組。目前軍紀委隸屬總政治部 。

2016年1月10日,軍委機關調整組建確定成立新的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

2016年2月15日,中央軍委紀委開設信訪舉報電話和信箱。

2016年5月5日,中央軍委紀委首次向軍委機關和各戰區派駐10個紀檢組。

2016年6月15日,經軍委領導批准,為適應新形勢新職能新使命,中央軍委紀委依託軍事綜合信息網創建“軍委紀委網”面向全軍和武警部隊正式上線運行。

主要職責

新成立的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同時向軍委機關部門和戰區分別派駐紀檢組,發揮紀檢監督作用,推動紀委雙重領導體制落到實處,強化紀檢監督的獨立性、權威性。

主要任務

協助黨委端正黨風,維護黨紀,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軍委的決定、命令、指示的執行情況;協同政治機關對黨員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檢查處理黨組織、黨員違反黨章、黨紀的案件,協助有關部門打擊破壞社會主義法制的犯罪活動;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按照黨內處分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審批下級報送的案件和承辦需要報請上級審批的條件。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如對同級黨的委員會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請求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予以複查;如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或它的成員有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令的情況,在同級黨的委員會不給予解決或不給予正確解決時,有權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機構組成

軍隊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由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設有書記、副書記和委員。軍以上紀律檢查委員會,還設有常務委員會、專職委員和辦事機構。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由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經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後,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常務委員會在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的職權,主持委員會的工作。專職委員在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協助書記、副書記處理日常工作。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任期和同級黨的委員會相同。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一切重大問題,都經過委員會的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工作條例

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依據《中國共產黨軍隊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開展工作。

中國共產黨軍隊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中國共產黨軍隊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紀委)建設,規範紀委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軍隊團級以上單位紀委,總參謀部紀委、總政治部直屬紀委、總後勤部紀委、總裝備部紀委以及總部機關二級部的紀委,師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政治機關、後勤(聯勤)機關、裝備機關紀委或者直屬紀委的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紀委是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的檢查機關,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在同級黨的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四條紀委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從嚴治黨,堅持依法辦事,貫徹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加大教育、監督、改革和制度創新力度,紮實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軍委的決議、命令、指示的貫徹執行,保證部隊的高度集中統一和純潔鞏固,保證全面履行新世紀新階段我軍歷史使命。
第五條黨委應當加強對紀委的領導,研究部署紀律檢查工作任務,督促紀委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軍委關於反腐倡廉的決策指示,組織指導紀委檢查處理特別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聽取紀委工作匯報,了解紀委工作情況,抓好紀委全面建設,研究解決紀委工作所需的有關保障以及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六條上級紀委應當加強對下級紀委工作的領導,督促下級紀委認真履行職責,指導下級紀委檢查處理違紀案件和問題,及時答覆、批覆下級紀委請示報告的事項,審核擬任下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任職資格,組織對下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業務培訓,關心和支持下級紀委的工作。
第七條紀委成員必須熟悉紀律檢查工作的方針、原則和要求,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樹立良好的思想作風、學風、工作作風、領導作風和生活作風,堅持原則,忠於職守,遵紀守法,公道正派,廉潔自律,以身作則。
第八條紀委的日常工作由本級政治機關紀律檢查部門承辦。
第二章組織設定與職責
第九條團級以上單位紀委由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和同級黨委相同。軍級以上單位紀委由9至13人組成,設書記1人、副書記1至4人;師級以下單位紀委由7至9人組成,設書記1人、副書記1至2人;編制員額較少的單位紀委由3至5人組成,設書記1人、副書記1人。
第十條總參謀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紀委的書記、副書記由中央軍委決定,委員由該總部黨委決定,行使軍區級單位紀委的許可權。總政治部直屬紀委的組成、許可權和產生辦法,由總政治部黨委決定。各總部機關二級部紀委的設立、組成、許可權和產生辦法,由該總部黨委決定。
第十一條師級以上單位的司令機關、政治機關、後勤(聯勤)機關、裝備機關紀委或者直屬紀委的設立,由本單位黨委決定。設立紀委的,司令機關、政治機關紀委的書記、副書記由本單位黨委決定,委員由該機關黨委決定;後勤(聯勤)機關、裝備機關紀委由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和同級黨委相同。設立直屬紀委的,直屬紀委由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和同級黨委相同。
師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政治機關、後勤(聯勤)機關、裝備機關的紀委行使低於本單位紀委一個等級的許可權;直屬紀委行使的許可權,由該機關黨委決定。
第十二條黨的各級代表大會(黨員大會)選舉產生的紀委,報上一級黨委、紀委備案。各級紀委選出的書記、副書記,由同級黨委報上一級黨委批准。
紀委成員的增補、免除由該紀委提出意見,委員由同級黨委批准,書記、副書記由同級黨委報上一級黨委批准。紀委成員調離本單位、免職或者退出現役時,其在紀委的職務即自行免除。
第十三條紀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軍委的決議、命令、指示以及上級黨委和紀委的決議、指示在本單位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調查分析本單位黨風黨紀狀況,結合實際制定反腐倡廉制度規定並督促抓好貫徹落實,對黨員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監督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和廉潔自律的情況;
(四)查處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比較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和問題,決定或者取消對黨員的處分,審議呈報同級黨委或者上級黨委、紀委審批的違犯黨紀案件;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查處侵犯黨員權利方面的案件,對黨員領導幹部和黨組織履行黨員權利保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黨員的權利;
(六)向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工作。
第十四條紀委書記主持紀委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並主持紀委會議,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討論決定問題;
(二)代表紀委向同級黨的代表大會和黨委全體會議報告工作;
(三)組織研究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重大問題,向同級黨委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檢查督促本單位貫徹落實上級黨委、紀委的指示要求和本級黨委、紀委的決議、決定;
(五)代表紀委對同級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事項進行監督;
(六)組織查處違犯黨紀的案件和問題;
(七)抓好紀委自身建設,督促紀委成員落實各項制度規定。
副書記協助書記工作;書記出缺時,根據黨委的指定代行書記職責。
第十五條紀委委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和維護集體領導,對紀委討論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執行紀委決定,完成紀委賦予的任務;
(三)向紀委反映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自覺遵守紀委工作的法規制度,支持書記、副書記和其他委員的工作;
(五)對本部門、本系統執行法規制度的情況和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章工作內容與要求
第十六條紀委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應當會同政治機關按照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部署與要求,結合實際確定需要組織協調的事項;召集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實施方案,按照職責明確任務分工,督促有關部門抓好落實;了解掌握任務落實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及時向黨委報告組織協調事項的實施情況和完成情況。
紀委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除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交辦的事項外,組織協調一般事項,由紀委書記批准;組織協調重要事項,報同級黨委批准;組織協調查處一般案件,由紀委書記批准;組織協調查處特別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報同級黨委批准。
第十七條紀委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應當按照弘揚黨的優良作風的要求,以思想教育、完善制度、集中整頓、嚴肅紀律為抓手,著力解決突出問題,以優良黨風促進部隊風氣建設,形成凝聚黨心軍心的強大力量。
紀委組織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應當根據上級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形勢任務和黨員思想實際,研究確定教育的內容和重點,會同政治機關作出安排;組織黨員學習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有針對性地開展示範教育、警示教育、崗位廉政教育等活動;檢查教育實施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問題,總結推廣經驗,促進教育落實。
第十八條紀委對黨員領導幹部實施監督和對涉及經濟以及官兵切身利益的事項實施監督,主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對黨員領導幹部遵守和執行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等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黨員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函詢或者予以查處;
(二)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法規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程式規定任用幹部的情況,會同政治機關提出調查核實的意見,並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按照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式規定,對擬提升任用的提名預案人選和後備幹部預選名單人選的廉潔自律情況進行審核,發現存在嚴重問題且有具體線索的,可以提出暫緩提升任用或者不宜列入後備幹部人選名單的意見;對經調查核實確有違紀行為的,建議黨委不予提升任用;
(三)對重大工程建設、大宗物資和裝備採購、軍用土地開發、空餘房地產租賃轉讓等工作,應當按照規定指派人員進行監督,發現存在違紀問題的,及時提出糾正意見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四)對士兵考學、士官選取、徵兵接兵等事務,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廉政檢查,發現存在違紀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五)對發現的其他違犯黨紀和法規制度的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紀委在監督工作中處理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第十九條紀委查處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案件和問題,按照下列程式組織實施:
(一)受理和初步核實:對反映黨組織和黨員違紀問題的檢舉、控告,應當及時受理;所反映的問題線索具體、性質比較嚴重的,按照規定的許可權作出初步核實的決定,指派人員進行核實,必要時也可以委託下級紀委進行核實;
(二)立案:對反映的黨組織和黨員違紀問題,經初步核實確有違紀事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批准立案;上級紀委發現應當由下級紀委立案但下級紀委未立案的,應當責成下級紀委立案,也可以直接決定立案;
(三)案件調查和審理: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紀律檢查部門和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案件調查需要對被調查人使用“兩規”措施或者採取停職檢查措施的,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批准後實施;案件調查終結後,對需要給予處分的,交由案件審理部門審理;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不需要給予處分的,作銷案處理;
(四)決定或者批准處分:對案件審理部門提出的審理意見,紀委應當進行集體討論,形成處理意見,屬於本級紀委批准許可權的,及時下達處分決定;屬於同級黨委或者上級黨委、紀委批准許可權的,及時上報審批;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請示的處分事項,應當交由案件審理部門審理,對審理意見進行集體討論,形成處理意見並及時作出批覆。
第二十條紀委受理受處分的黨組織和黨員提出的申訴,對申訴理由比較充分或者有相關證據支持的,應當及時組織複議、複查,並根據複議、複查結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作出維持、改變或者撤銷原處分的決定。
對黨組織和黨員提出的申訴,應當由下級黨委或者紀委複議、複查,但下級黨委或者紀委未實施的,上級紀委應當責成下級黨委或者紀委組織複議、複查,也可以直接組織複議、複查。
提出申訴的黨組織和黨員對複議、複查結論仍不服的,紀委應當將該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以及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併報上一級黨委或者紀委審查決定。
第四章議事和決定
第二十一條下列事項由紀委集體討論決定:
(一)向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黨委和上級紀委的工作報告;
(二)紀委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總結和重要工作的部署;
(三)以紀委名義印發或者代同級黨委起草的有關反腐倡廉的制度規定;
(四)由本級紀委審批的對違犯黨紀案件的處理決定;
(五)報同級黨委或者上級黨委、紀委審批的對違犯黨紀案件的處理意見;
(六)對下級紀委請示的處分事項的處理意見;
(七)對幹部部門提供的後備幹部預選名單人選和擬提升使用的提名預案人選的審核意見;
(八)其他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紀委議事和作出決定必須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確定議題:會議議題由紀委書記確定;書記確定議題前,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徵求副書記的意見;
(二)會前準備:召開會議的時間、議題,應當提前通知與會人員;確定提交會議討論的事項,應當事先形成明確具體的方案建議,並印發會議討論材料;除特殊情況外,會議討論材料應當提前3天送達與會人員;
(三)集體討論:紀委集體討論事項,一般先聽取紀律檢查部門的匯報和說明;紀委成員應當逐個發言,充分發表意見;討論案件查處的事項,紀委成員的意見應當明確具體;研究多個事項時,應當逐項討論;
(四)會議表決:紀委討論決定事項,應當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定;決定多個事項時,應當逐項表決;表決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五)形成紀要: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印發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紀委書記或者主持會議的副書記審批簽發,報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根據需要下發所屬單位以及相關部門;
(六)決定實施:紀委形成決定後,紀委成員應當按照決定抓好落實;紀委書記、副書記對決定實施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應當及時組織研究解決;紀委對作出的處分決定,應當督促有關黨組織執行。
第二十三條紀委議事和作出決定,必須遵循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定人數:紀委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紀委成員到會方可舉行;紀委書記、副書記均不在位時,不得召開紀委會議;
(二)平等議事:討論決定事項時,紀委書記、副書記應當尊重委員的意見,不得壓制不同意見;
(三)迴避:討論決定對違紀黨員實施處分的事項時,與該違紀黨員有利害關係或者是其近親屬的紀委成員,應當按照規定迴避;
(四)保密:討論決定的事項涉密或者不宜公開的,主持會議的紀委書記或者副書記應當提出保密要求,與會人員應當嚴格保密;會議研究討論的有關材料,會議結束時應當及時收回。
第五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學習培訓制度。紀委應當按照建設馬克思主義學習型政黨的要求,採取集體學習和個人自學相結合等方法,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學習上級反腐倡廉的指示要求。紀委集體學習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軍級以上單位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紀委書記、副書記培訓,根據需要組織紀委委員培訓。
第二十五條會議制度。紀委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遇有重要事項需要及時討論決定的,可以隨時召開。
根據需要,經紀委書記批准,可以安排與會議討論事項有關的人員列席紀委會議。
第二十六條請示報告制度。紀委對本級無權決定的事項,或者雖然本級有權決定但是相關政策法規不夠明確的事項,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其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向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請示報告。
第二十七條檢查制度。紀委對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情況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專項檢查,重點檢查黨員領導幹部廉政勤政、本單位風氣建設、查處違紀案件和落實反腐倡廉法規制度情況;對發現的問題,應當責成有關單位及時整改;檢查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
第二十八條調查研究和形勢分析制度。紀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的調查研究,每半年進行一次形勢分析,查找存在的問題和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制定改進措施,向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九條紀委及其成員嚴格執行本條例,在組織實施紀律檢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三十條紀委及其成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案件和問題,不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查處,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二)紀委議事和決定,不按照規定的範圍、程式和要求進行,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三)在紀委工作中不及時答覆下級的請示或者不及時處置下級反映的問題,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四)泄露紀委工作秘密或者泄露不宜公開的事項的;
(五)在紀委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
(六)對黨組織、黨員的申訴,不及時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理,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七)妨害紀委工作應當追究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所稱的紀律檢查部門,是指軍隊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編設的紀檢部(處)和其他負責紀律檢查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二條戰時紀委工作按照中央軍委和總政治部、軍委紀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本條例。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由總政治部、軍委紀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門領導

中央軍委紀委書記兼中央紀委副書記:張升民

中央軍委紀委副書記:楊成熙、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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