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昌星走私行賄案

賴昌星的成功遣返在一定程度上為追逃犯罪開闢了新的路徑。 由於在2011年以前,我國刑法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是可以判處死刑的,這就成為遣返賴昌星回國的最大障礙。 2012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創建了財產罰沒程式,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後違法所得的處理程式作出了明確規定。

基本情況

法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行賄罪,兩罪並罰,決定執行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違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宣判後,賴昌星未提出抗訴。1999年案發後,賴昌星畏罪潛逃至加拿大,後被成功遣返。

專家點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衛東)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逃亡國外十餘年的賴昌星終究還是未能逃脫中國法律的制裁。該案展示了我國打擊犯罪的堅定決心。近年來,我國與外國締結了百餘項引渡和司法協助條約,建立雙邊和多邊司法合作機制,通過引渡、遣返等司法合作方式,有力地打擊了犯罪。賴昌星的成功遣返在一定程度上為追逃犯罪開闢了新的路徑。
更為重要的是,該案也見證了十餘年來我國刑事法治與人權保障事業的進步。賴昌星逃亡距被遣返前後長達十二年之久,這期間遇到的最大難題之一就是國際方面對我國刑事司法制度中人權保障情況的質疑。在國際司法合作方面,有一項重要原則,即“死刑不引渡”原則。由於在2011年以前,我國刑法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是可以判處死刑的,這就成為遣返賴昌星回國的最大障礙。實際上,這些年來,中國的刑事法治一直在不斷地向前推進,2004年我國明確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2011年,修正後的刑法取消了包括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在內的很多經濟犯罪的死刑。這些努力成為賴昌星能夠成功遣返回國的重要原因。從這個意義上而言,賴昌星的成功遣返意味著國際社會對我國人權保障努力的認同。2012年,刑事訴訟法經過修正,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第二條,在證據制度、強制措施制度、偵查程式等方面都做了重大修改,進一步體現了我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努力與決心。
就該案而言,人們普遍關心的問題還包括賴昌星外逃後違法所得的處理問題。按照以往的規定,我國沒有缺席審判制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法到庭的情況下是不能作出裁決的。外逃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僅無法歸案,其違法所得亦缺乏有效的法律途徑加以處理。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打擊犯罪的力度。2012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創建了財產罰沒程式,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後違法所得的處理程式作出了明確規定。這就解決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法到案的情況下違法所得的處理問題,有助於挽回國家和社會的損失,提升打擊犯罪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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