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四)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 (十)承擔房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責任。 (十一)承擔指導城鎮建設管理的責任。

法定職責
(一) 貫徹執行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省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廉租住房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和省級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指導實施。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並指導省直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訂全省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四)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相關政策,參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諮詢論證工作;擬訂行業體制改革計畫並指導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指導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負責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全省城鄉規劃和推進城鎮化進程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鎮體系規劃,承擔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含縣城)總體規劃、開發區總體規劃以及其他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含縣城)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的審查報批,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乍;參加大中型和重點建設項目選址工作,審核並發放《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指導城鄉規劃設計市場工作。
(六)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擬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和地方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編制、審核和推廣工程建設標準通用設計圖集;擬訂和發布工程建設全省統一工程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並頒布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投資估算指標、建設工期定額、建設工程勞動定額等省級標準;擬訂工程造價管理制度並指導全省各地工程造價管理工作;負責對建築市場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的監督檢查,擬訂相關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控制價、契約價、竣工結算價等備案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負責處理工程計價爭議;指導並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七)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市場建設、房地產開發、房地產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房屋拆遷、住宅產業化、城市危險房屋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行業相關資質的審核。
(八)負責全省建築行業的監督管理。擬訂工程建設、勘察設計、建築業(含室內外建築裝飾裝修,下同)及建設工程服務業的行業發展戰略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機構、建築業企業參與國內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九)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省建築活動,負責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有形建築市場、勘察設計、建設監理、施工許可、契約管理、工程項目管理、工程擔保和工程風險等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十)承擔房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責任。貫徹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章制度;負責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組織並參與建築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規範;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指導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抗震設防工作。
(十一)承擔指導城鎮建設管理的責任。擬訂城鎮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鎮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自然遺產項目和自然與文化雙遺產項目的申報與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含建制鎮、鄉和村莊)規劃、建設的責任。擬訂村鎮建設的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村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村鎮規劃的編制、報批、實施和農村建房通用設計圖的推廣;指導村鎮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指導村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農村住房及農村危房改造的規劃、建設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重建)規劃、建設工作。
(十三)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城鎮減排的責任。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建設領域科技項目計畫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和新技術的推廣套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和牆體材料革新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評審認定及推廣套用工作;指導全省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工作。
(十四)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五)負責編制城鄉建設行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招商引資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統計管理工作,監督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六)綜合管理建設行業教育培訓工作;研究制定建設行業教育發展規劃、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和實施行業職業(從業、執業)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設工程類專業技術職稱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組織建設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職業(從業、執業)資格培訓、考試、認證和註冊登記管理等工作;指導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社團工作。
(十七)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術諮詢服務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電子政務、城建檔案工作。
(十八)承擔省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保密、聯絡、督查、
國安、會務、信息、信訪、建議和提案辦理、固定資產實物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管理機關車隊及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綜合協調城鄉建設和住房保障應急處置工作。
(二) 政策法規處
擬定行業體制改革中長期規劃;擬定建設立法規劃和計畫,承擔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論證工作;承擔建設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彙編工作;承擔建設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指導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
(三)住房改革與發展處(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措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導、督促省直各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承辦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住房保障處
貫徹落實國家住房保障政策、擬訂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使用國家和省級廉租住房資金。
(五)城鄉規劃處
擬訂城鄉規劃和推進城鎮化進程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承擔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含縣城)總體規劃、開發區總體規劃以及其他規劃的審查報批及監督實施工作;指導城市(含縣城)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新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審查報批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承擔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擔參加大中型和重點建設項目選址工作,審核並發放《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承擔省城市規劃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管理房屋權屬信息系統;擬訂房地產市場建設、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和住宅產業化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房地產行業相關資質核准和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認證工作;組織房地產行業對外交流和合作;指導全省城市危險房屋鑑定和白蟻防治工作。
(七)建築業管理處
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含室內外建築裝飾裝修)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建築市場、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工程項目、工程擔保、工程風險、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相關建築企業資質審查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管理工作;承辦相關從業人員建築市場準入行政許可事項;承擔省外入黔相關企業的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省有形建築市場;承擔建立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評標專家庫及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整頓規範建築市場秩序,推進建築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工作。
(八)城市建設處
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改革措施、體改方案,並督促落買有關法規規章;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市容環境衛生、城建監察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承擔審查城鎮供排水和環衛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工作;組織實施城建行業的技術標準;培育和規範市政公用事業市場;指導和督促城鎮市容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九)風景名勝區管理處
承辦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的申報與設立工作;指導並監督風景名勝區資源保護、環境綜合整治、信息系統、開發利用及建設管理工作;承辦風景名勝區規劃的評審、審批事項;承辦風景名勝區內項日建設的選址和特許經營的審核事項;指導城市園林工作,承擔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准及市場監管。
(十)村鎮建設處
擬訂村鎮建設政策;指導村鎮規劃編制、報批、實施工作,督促農村建房通用設計圖的推廣工作;指導並管理村鎮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指導村鎮改善人居生態環境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及農村危房改造規劃建設工作;指導協調重點鎮和各類試點村鎮的規劃建設及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重建)的規劃、建設工作。
(十一)勘察設計管理處(抗震辦公室)
擬訂勘察設計諮詢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辦工程勘察設計相關行政許可事項,對勘察設計從業人員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管理勘察設計市場及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工作,組織或參與因勘察設計原因導致的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編制、審核和推廣工作;承辦施工圖審查機構認定工作;承擔省外入黔勘察設計企業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房屋建築和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工作。
(十二)建築節能與科技處
貫徹執行國家建築節能、建設科技、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的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建築節能、建設科技、工程建設標準化的政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省建築節能工作;組織協調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的實施;擬訂行業重點科技發展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套用和綠色建築標識評價工作;組織協調相關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組織擬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指導地方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指導建設領域產品質量認證工作。
(十三)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貫徹落實國家住房公積金政策,擬訂全省住房公積金髮展規劃;擬訂全省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工作;管理省級住房公積金信肩。系統;承辦省住房資金監督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計畫財務處
組織擬訂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行業利用外資計畫及招商引資計畫;承擔有關項目立項審查、審批工作;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統計工作;管理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專項資金;編報本部門預算、決算,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資產)管理與監督以及績效評價工作;負責指導所屬單位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社團財務活動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五)人事處
承擔廳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建設行業教育發展規劃、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和實施行業職業(從業)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設工程類專業技術職稱標準並組織實施;承辦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和組織管理建設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職業(從業)資格培訓、考試、認證等工作;指導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社團工作;承擔廳機關外事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開展對外交流工作。
(十六)機關黨辦
負責廳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黨群工作;負責廳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目標績效管理工作。設定機關黨委辦公室。
(十七)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廳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八)紀檢監察機構
省紀委派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紀檢組、省監察廳派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監察室。
(十九)城市管理處
擬定城鎮管理的發展規劃、改革措施、行業標準和政策,並督促落實有關法規規章;指導城鎮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市容環境衛生、垃圾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管理工作;負責管道供氣燃氣企業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工作;指導並監督城鎮市容環境綜合治理、數位化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職責範圍內綜合執法、城建監察、人居環境創建管理組織申報工作;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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