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申請成立登記全區性社會團體辦事指南

(1)《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 (3)《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 (6)《社會團體印章備案表》

一、受理部門:西藏自治區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
詳細地址:拉薩市北京中路81號
二、部門職責:負責民間組織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或者備案;對民間組織實施年度檢查;對民間組織違反登記管理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民間組織違反登記管理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三、辦事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四、登記條件: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即:
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中的任何一條,均不能申請成立社會團體。
五、申請成立應提交的書面材料和檔案:
1、社會團體籌備組關於成立登記的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2、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要;
3、第一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名單;
4、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社會團體章程;
5、其他相關檔案;
6、填寫以下表格:
(1)《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
(2)《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3)《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
(4)《社會團體章程核准表》
(5)《社會團體辦事機構備案表》
(6)《社會團體印章備案表》
(7)《社會團體賬戶備案表》
(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六、辦理時限: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成立登記申請書及上列有效檔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準予登記並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七、收費標準及依據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調整社會團體登記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費〔1996〕1602號
(一)收費標準
1、申請費每件10元;
2、登記費每件90元(含證書費)。
(二)收費依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調整社會團體登記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費〔1996〕1602號
八、受理地點及時間
拉薩市北京中路81號3樓318、316辦公室
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
九、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十、投訴監督
當事人對受理部門及行政人員對違法行政行為或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可向自治區民政廳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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