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漢封國制

西漢封國制

西漢封國大體說來可分為三類情況:一是迫於戰爭的需要,如韓信、彭越等。二是迫於信義。如黥布、臧荼、韓王信、長沙王吳芮等。三是出於私情。如趙王張敖、燕王盧綰等。

漢初王國的封立

漢封功臣,大者王,小者侯。就王而言,主要有二種:一是異姓王,一是同姓王。楚漢戰爭後期,漢高祖劉邦迫於形勢需要,先後分封了七個 異姓王,他們是楚王韓信、梁王彭越、淮南王黥布、燕王臧荼,趙王張敖、韓王信、長沙王吳芮。高祖當時所以封此七人為 諸侯王,皆是出於各種不同的需要。大體說來可分為三類情況: 是迫於戰爭的需要,如韓信、彭越等。二是迫於信義。如黥布、臧荼、韓王信、長沙王吳芮等。三是出於私情。如趙王張敖、燕王盧綰等但不論何類情況,封立異姓為王皆非高祖所願,除趙王之外,大多是“徼一時之權變,以詐力成功。”(註:《漢書·韓彭英盧吳傳》。)所以西漢建國後,高帝與異姓王之間的矛盾很快暴露出來。高祖五年(前202年)七月,燕王臧荼首先反叛,剛即帝位的劉邦當即率領大軍前去征討,兩月後叛亂被徹底平定。接著高祖便主動向其他異姓王發起攻擊,其第一個目標就是擁有重兵的楚王韓信。此後,梁王彭越、淮南王黥布等皆以謀反被誅滅。僅保留一個勢單力孤的長沙王吳芮。

異姓王既滅,高祖便大封劉姓諸王,以衛護國家政權。為確保劉氏江山的穩固,高祖曾與諸大臣刑白馬盟誓,“非劉氏而王者,天下共擊之。”劉氏王國的封立奠定了漢初郡國並行的地方行政格局。

其後,呂后執政,乃步其夫之後塵,大封諸呂為王。白馬盟誓遂成泡影。為了控制劉氏諸王,鞏固呂氏在朝勢力,呂后採取了三條措施:

劉邦 劉邦

(一)立呂先立劉,以慰諸劉之心。“太后欲王呂氏,先立孝惠后宮子強為淮陽王,子不疑為常山王,子山為襄城侯,子朝為軹侯,子武為壺關侯。太后風大臣,大臣請立酈侯呂台為吳王,太后許之。……太后女弟呂有女為營陵澤妻侯劉,澤為大將軍。太后王諸呂,恐即崩後劉將軍為害,乃以劉澤為琅邪王,以慰其心。”(註:《史記·呂太后本紀》。)(二)以諸呂女為劉氏王后,以控制劉氏諸王。趙王劉友“以諸呂為後,弗愛,愛他姬,諸呂女妒,讒之於太后,誣以罪過……。”梁王劉恢之徙王趙,心懷不樂。太后以呂產女為王后。……微伺趙王,趙王不得自恣。”(註:《史記·呂太后本紀》。)後友被活活餓死。恢被迫自殺。呂后對代王劉恆不放心,欲徙王趙,代王謝,願守代邊,呂后方才放他一碼。

0年)七月,高后病甚,乃令 趙王呂祿為上將軍,軍北軍;呂王產居南軍。並告誡產、祿說:“高帝已定天下,與大臣約,曰‘非劉氏王者,天下共擊之’。今呂氏王,大臣弗平,我即崩,帝年少,大臣恐為變。必據兵衛宮,慎勿送喪,勿為人所制。”(註:《史記·呂太后本紀》。)高后崩,遺詔賜諸侯王各千金,以呂王產為相國,以呂祿女為帝後。儘管呂后費盡心機採取了諸多措施,仍未能緩和劉呂之間的矛盾,平息諸大臣心中的不平。相反使劉呂矛盾愈演愈烈甚至達到劍拔弩張的地步。史載,“諸呂之王也,諸大臣未大服”(註:《史記·呂太后本紀》。)。“陳平患諸呂,力不能制,嘗燕居深念”,恐禍及己(註:《資治通鑑》卷十三《高后紀》。)。呂后崩後,齊王劉襄首先發難。太尉周勃、丞相陳平聯合朝中諸大臣對呂氏發起了攻擊,遂誅諸呂,迎立代王。

代王劉恆即位,是為文帝。文帝位內,在全國繼續推行無為而治的方針。“量吏祿,度官用,以賦於民”(註:《資治通鑑》卷十三《高后紀》。)時田租或什五稅一,或三十稅一。賦稅收入“歲不過數十萬石”。與此同時,大省刑罰,“至於斷獄四百,有刑錯之風”(註:《漢書·刑法志》。)。輕徭薄賦,約法省禁的實施固然安定了社會秩序,使經濟得到很快地恢復和發展,但也為諸侯王勢力的發展造成了有利時機。“郡國諸侯各務自拊循其民,吳有豫章郡銅山,即招致天下亡命者盜鑄錢,東煮海水為鹽,以故無賦,國用饒足”(註:《漢書·荊燕吳傳》。)。伴隨諸侯國經濟的膨脹發展,一些諸侯王在政治上也“數不奉法”、“自作法令”,甚至發動叛亂,造成了尾大不掉的局面。對此文帝採納了賈誼“眾建諸侯少其力”的建議,將齊一分為六,即城陽、濟北、濟南、菑川、膠東、膠西;分淮南為三,即淮南、衡山、廬江,皆以其子孫為王。所以文帝時封國增至19個之多。

封國的軍隊

呂后 呂后

封國的軍隊漢初封國均擁有不同數量的軍隊。其職能是戍守王都、衛護封國內的社會治安。在國家對外有征戰之事時,王國軍隊要聽從中央調遣,參加征戰。如高祖十一年(前196年)黥布叛亂,楚王即“發兵與戰徐、僮間”(註:《史記·黥布列傳》。)。孝景宗三年(前154年)吳王劉濞起兵叛亂,發使遣諸侯書亦云:“敝國雖狹,地方三千里;人民雖少,精兵可具五十萬。”(註:《 漢書·荊燕吳傳》。)此數雖有誇大,但王國擁有軍隊當無可懷疑。王國軍隊的調遣權屬皇帝,諸侯王無詔虎符不得擅自發兵。否則,即視為叛亂。如吳楚之亂平後,漢將軍頹當數膠西王劉昂 高祖曾布告天下曰:“其有不義背天子擅起兵者,與天下共伐誅之。”(註:《漢書·高帝紀》。)

漢初封國不僅在政治上獨立行使職權,而且在經濟上享有如下四個方面的自主權。

(一)徵收賦稅。漢初諸侯王經濟權力很大。他們在封國內可以徵收漢廷規定的各種賦稅。王國賦稅的徵收和漢中央政府一樣,主要有兩大類:一是租賦,即田租和人口稅;一是山川園池和市井之稅。前者供給王國官吏俸祿、養活軍隊以及政府日常開支,後者則主要用於供王室自身的開支,亦即諸侯王的“私奉養”。

漢初地稅的徵收實行“什五稅一”之制。景帝元年(前156年)改為三十稅一。其間文帝時即實行輕徭薄賦政策,時或“什五稅一”,或“三十稅一”,十三年曾免徵天下租稅。人口稅包括算賦和口賦。西漢政府規定:“民年十五以上或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為治庫兵馬。七歲至十四歲,出口錢人二十。”(註:《漢書·高帝紀》注引《漢儀注》。)

除田租和人頭稅外,政府還徵收獻費。獻費徵收主要是送交皇帝供天子享用的。但由於漢政府開始沒有統一規定數額,由各諸侯王和郡國自行收取,故諸侯王常假公濟私,加重人民負擔,因而引起了人民的反對。至高祖十一年(前197年)二月,高帝下詔,統一天下民獻費為“人歲六十三錢”(註:《漢書·高帝紀》。)。

(二)興辦工商業。諸侯王國疆域遼闊,物產豐富。漢初國家對地方興辦工商業幾乎沒有限制。《史記·貨殖列傳》載:“漢興,海內為一,開關梁,弛山澤之禁,是以富商大賈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鑒此各諸侯王常根據本國的形勢,因地制宜地開辦冶鐵、煮鹽、漁業等手工作坊,發展地方工商業。吳王劉濞即是他們中最典型的一個。《史記·吳王劉濞列傳》載:“吳有豫章郡銅山,濞則招致天下亡命者盜鑄錢,煮海水為鹽。以故無賦,國用富饒。”

(三)鑄幣。漢初,聽民自鑄錢。這樣便為諸侯王鑄幣提供了合法經營的權力。因此吳、齊、趙等國紛紛開辦鑄幣作坊。《鹽鐵論·錯幣篇》載,“吳王擅障海澤,鄧通專西山,山東奸滑成聚吳國、秦、雍、漢、蜀因鄧氏,吳鄧錢布天下。”齊國設有鑄錢官長,臨淄、臨朐、陽丘、姑幕各設有鑄幣作坊,分別鑄有臨淄四銖、臨朐四銖、陽丘四銖、姑幕四銖錢。

(四)徵收工商稅 諸侯王為擴大私藏府的收入,對工商賈人征有工商稅。《史記·五宗世家》載“趙王(彭祖)擅權,使使即縣為賈人榷會,入多於國經租稅。”《索隱》曰:“經,常也。謂王家入多於國家常納之租稅也。”另據《史記·齊悼惠王世家》載:“齊臨淄十萬戶,市租千金,人眾殷富,巨於長安。”膠西王劉端私府收入以鉅萬計,致使“府庫壞漏,盡府財物”(註:《漢書·景十三王傳》。)。梁王劉武“財以巨萬計,不可勝數。及死,府藏余黃金尚四十餘萬斤,他財物稱是”(註:《漢書·文三王傳》。)。

漢初王國經濟的發展促進了國家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但由於國家在經濟方面對諸侯王 約束甚少,致使王國勢力膨脹發展,文景時期出現了尾大不掉的局面,最後導致七國之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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