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法律行為

表見法律行為,則是這樣一種發生在三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行為,在外觀上由於表見行為人的作用導致外表授權之假象,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外觀表示行為,並依其表示行為行事;從而使行為者本人與第三人之間存在一個法律擬制的行為,這種外觀上足以使人信賴的法律擬制的行為稱為表見法律行為。 在表見法律行為制度中,存在三方當事人,即本人、表見行為人和第三人;本人是承擔表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的權利人或責任人,本人承擔這種法律後果的原因在於他對表見行為人行為的與因性,也就是說由於他的過錯或疏忽給第三人造成了一種權利授予的假象,並在這種外觀授權的影響下做出了法律行為;表見行為人是以本人的外觀授權為表象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的人,由於他的作用導致在他自身和交易相對人之間存在一個合法有效的法律行為關係,這個法律行為關係的有效存在是將其法律效果轉移到本人和交易相對人之表見的基礎;第三人就是與表見行為人直接為法律行為的交易相對人,在表見法律行為制度中他是受保護的一方。從他們之間的關係來看.正是由於當事人的多方性,使得表見法律行為不同與普通的法律行為。

表見法律行為的性質

“表見”一詞並非本文獨創,大陸法系的學者們對於它在私法制度巾的界定做出了大量的且富有重要意義的研究,並且得出了相天的結論,使得本文的研究有了基本的理論依據和文獻參考。總體而言,對於“表見”的理論性質問題,國內外學者存在三種基本觀點,分別認為“表見”是一種權利、責任或行為。

1.權利說

從權利的角度對表見法律行為作了定位,認為表見法律行為不過是一種權利的表象。權利表象僅是一種幻象,是由於對事實的觀察所導致的,它使人將某一法律狀況和特定事實狀況相聯繫。權利表象所表彰的權利稱為表見權利。概言之,表見權利存在以下規定性:

(1)表見權利是由權利表象所表彰的權利,是形式化的產物;

(2)表見權利缺少實體法的依據,或者說不考慮實體法的一般規定;

(3)表見權利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相對性:

(4)表見權利必然涉及三方當事人,即真實權利人、表見權利人和善意第三人,它反映的主要是後二者之間的關係。

2.責任說

責任說的學者從責任的角度對表見法律行為的性質提出了看法。例如德國學者認為權利表見責任是法律行為責任的擴充,並且把它歸結為信賴利益保護的範疇之中。指出對信賴的保護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常常發生表意人要受他的意思表示中並非他所願望的內容所拘束的情形,這種情形的合理性在於“表意人應對可歸責於己的意思表示意義負責”,只要表意人能夠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具有某種為受領人所理解的意義,他就應該對他的行為在意思表示的這種含義上負責,也應該在該意思表示的這種含義上負責,也應該在該意思表示在其接受人所理解的含義上對相對人(接受人)負責。在另外一種情形下,法律還保護這樣一種信賴,“即對於那種在難常情況下由法律行為而發生的有效的拘束或授權(如意定代理)的發生或存續的信賴,這種信賴的根據並不是或不僅僅是某項可歸責的意思表示,其所根據的只是由其他方式產生的、存在某種相應的權利狀態的表象。”“對於這個應了_保護的人,有關的法律後果視為已經發生或者繼續存在。因而他就‘處於與他所認為的情況相符的地位。’這足一種權利表見責任,是一種擴大了的責任,是對法律行為交往中的作為或不作為所承擔的責任,這不是法律行為理論範圍內的信賴責任,而足把法律行為責任擴大了的範圍內的信賴責任。”

3.行為說

行為說的涵義可以從法國學名的論證中得到答案,他們認為表見行為乃足當事人將其真實意志掩藏其後的表面行為,賦予行為表象以一定的效力,使“表見”(可見的)事實狀況優於法律真實。如當事人雙方在公丌地簽訂一項協定之後,又以另一秘密的協定將之解除、交更或轉移其法律效果。當事人公開的行為即表見行為(或稱假裝行為)。在法國,表見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1)虛構行為;(2)隱藏行為;(3)通過中介人使無訂約資格的人獲得利益的行為。

但是,法國學者所認為的“表見行為”除了包括多方法律行為外還包括雙方法律行為,而本文中所論的“表見法律行為”則專指一類三方當.事人的行為,所以它不完全等同與本文的“表見法律行為”,其範圍更為廣泛。

表見法律行為的制度特徵

第一,法律選擇性。表見法律行為制度得以適用的原因就在於立法者意志的體現。表見法律行為制度的效果可以從有效和無效兩個方面進行選擇,從傳統的法律邏輯結果來看這種行為應該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但是由於它的基礎是權利外觀理論,而適用外觀主義並非是崮有法理論的合乎邏輯的演繹結果,恰恰相反,從固有理論只能夠演繹出保護靜的安全,因此外觀主義所保護的動的安全,與法律本來應保護的靜的安全之間的矛盾在一個和諧的法體系罩是不可調和的。而承認外觀主義就只能通過固有理論之外的政策來解決。政策具有相當的不穩定性。決定這種政策的因素涉及一個時期的立法價值暇向。社會權利觀念,社會成本的分析,甚至還包括法律文化傳統等因素。因此外觀主義適用與否以及在什麼範圍內適用,各國立法例表現得千差萬別。即使同一國家的不J司法域或不同時期,也體現出外觀主義政策的不穩定性。外觀主義的政策性決定,只要有適用外觀主義的必要和可能,無論固有理論的邏輯和體系怎樣,均不影響附加外觀主義。

第二,擬制性,即法律並不關注真實權利或意思的狀況,而是立足於外觀,當本人與因和相對人信賴具備時,法律根據通常情況(真實與外觀相符的情況),擬製法律事實的存在。擬制性使表見法律行為與固有的法律行為和意思表示等理論銜接起來。

第三,等效性,是對於交易關係和相對人來說。基於上述的推定而發生的法律效果,與基於真實的權利或意思而發生的法律效果足等效的。這種推定是法律上的推定,因此任何情事不得將其推翻。在此需要指明,當相對人為悲意或有重大過失時,本人可以推翻外觀,但這個推翻,與此處所說的推翻表見法律行為不同。

第四,代價性,是從“本人”(例如表見代理制度中的被代理人)角度而言。由於表見法律行為制度發生於法律保護靜的安全與保護動的安全不可調和的情況下,因此勢必犧牲靜的安全主體的利益,正足從這個角度而言,表見法律行為制度具有代價性。但法律並未忽視這種代價,而足在表見行為制度以外的法域儘量彌補這一代價。所以,本人在承擔了“表見”的不利後果以後,當“本人”與“處分人”不是同一主體時,法律關係並未完結,“本人”可以基於侵權等原因向“無權處分人”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

第五,法定性,由於表見法律行為的效果是完全違背傳統的法律邏輯演繹的思維方式,那么它的適用是與現行法律體系的基本規則存在一定衝突的。表見法律行為會發生何等效力,取決於法律的規定,在有些情形下,法律會將其所表彰的權利義務關係視為真實,而在另外的場合,法律會甭定這種權利義務關係。表見法律行為的立法效果的負面影響也不容忽視,立法者正是在權衡利害雙方的多少程度上做出選擇而去保護動態的交易安全的。但足如果肆無忌憚地任意擴大它的適用范田和類型,表見法律行為有害的一面就相對地得到擴展,就會破壞法律的公平秩序。所以,立法上應該選擇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表見法律行為的制度類型,換句話說,表見法律行為應該是法定行為,凡是立法沒有規定的情形都不能類推適用。這既是在保護表見法律行為對交易安全之維護的立法效果,也是在保護法律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在缺乏具體明文時,取決於一國法律理論的發展及司法創新法律和彌補漏洞的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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