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妹結婚

表兄妹結婚

1950年婚姻法禁止直系血親、同胞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姊妹結婚外,對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作了從習慣的規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外,又明確規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此次修訂婚姻法對於禁止血親結婚的範圍沒有改動。 表親結婚屬於近親結婚,近親婚配增加了某些常染色體隱性遺傳疾病的發生風險。

基本信息

合法性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一)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妻。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我國婚姻法中的血親計算方法類似羅馬法的計算法。但不能簡單換算。第一,我國的“代”是連己身算在內,而羅馬法不計在內。第二,我國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在羅馬法為四親等旁系血親,屬於四代以內旁系血親。

所以根據《婚姻法》第七條表堂兄弟姐妹之間是不能結婚的。

計算方法

羅馬法

直系血親計算法

從己身往上數,每經一代為一等親;從己身往下數,每經一代也是一等親。比如,往上數,自己與父母為一親等直系血親,與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二親等直系血親;往下數,自己與子女為一親等直系血親,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為二親等直系血親。

旁系血親計算法

從己身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再由共同的直系血親下數至所要計算的親屬,其世代相加之數,就是己身與所指親屬的親等數。比如,自己與同胞兄弟姐妹的共同直系血親是父母為一親等,再由父母數至兄弟姐妹也為一親等,一加一等於二,自己與兄弟姐妹便為二親等旁系血親。自己與伯、叔、姑、舅、姨的共同直系血親均上數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均為三親等旁系血親。堂兄弟姐妹間為四親等直系血親。

寺院法

直系血親計算法

與羅馬法不同,即一代為一親等。

旁系血親計算法

從己身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再從所指親屬也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如果雙方與共同的直系血親間的代數相同,可按一方的代數定其親等,代數不同,則按代數多的一方定其親等。比如,同胞兄弟姐妹上數至父母,代數相同,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己身與伯、叔、姑共同的直系血親為祖父母,己身與祖父母是二親等,伯、叔、姑與祖父母是一親等,以己身的代數確定,伯、叔、姑、侄為二親等旁系血親。堂兄弟姐妹上數至祖父母,代數相同,也為二親等旁系血親。這種計算法往往不能準確地表示旁系血親間的親疏遠近關係,不如羅馬計算法科學。

我國婚姻法

我國婚姻法中的血親計算方法類似羅馬法的計算法。但不能簡單換算。第一,我國的“代”是連己身算在內,而羅馬法不計在內。第二,我國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在羅馬法為四親等旁系血親,屬於四代以內旁系近親。考慮到我國的血親計算方法已為民眾熟悉,實踐中也沒有什麼問題,再採用其他親等計算方法,反而易引起混亂。因此,立法者對血親的劃分沒有作出修訂。

道德標準

一、中國古今都有表親結婚的傳統。“親上加親”一詞就是形容表親之間的婚姻。表親之間從小認識,青梅竹馬,產生愛情的機率是非常高的。因為從小就比較了解,家庭關係也比較熟悉,雙方父母,喜歡包辦這類婚姻,特別是在財富和權力地位較高的社會階層。表親結婚在古代屬於主流。我們最熟悉的《紅樓夢》中的賈寶玉和林黛玉就是表兄妹。

二、中國很多民族都有表親結婚之間習俗。

三、很多國家和地區表親結婚很正常。美國18個州不禁止表親結婚,包括加利福尼亞,阿拉斯加,紐約,佛羅里達,夏威夷等表親結婚占總人口0.1%,日本完全不禁止.表親結婚占總人口0.4%,以色列,大部分阿拉伯國家,巴基斯坦,土耳其等國家均不禁止。沙烏地阿拉伯,巴基斯坦,伊拉克超過30%。

四、許多名人的婚姻也是表親堂親結婚。如:李嘉誠、達爾文、愛因斯坦等

子女健康率

表親子女健康率達96%

澳大利亞西澳大利亞州科學家現在在向人類近親結婚將生出不健康嬰兒的課題進行了挑戰。這一有高度爭議性的話題曾經一直在困擾著人們,在過去大家都一直認為近親結婚將生出畸形嬰兒,這些孩子患有多種疾病,比如心臟病,弱智,失聰,甚至失明等。2001年,澳大利亞一份發表在權威雜誌上的科學報告聲稱,親表親結婚生出畸形孩子的機率是非近親結婚生出患病孩子機率的三倍。然而,默多克大學比較基因組學的教授艾倫-比托花了30年的時間研究這一課題後發現,親表親結婚所生子女大部分是健康的。

在澳大利亞西澳大利亞州,大約有500對夫婦是屬於親表親結婚。艾倫教授通過研究得出結論說:“在西方文化中,有一種普遍的觀念,表親婚姻導致遺傳悲劇,然而大量事實證明這一觀念是錯誤的。親表親也能生出健康寶寶”。

比托教授在11個國家進行了調查研究,發現非近親夫婦生出畸形嬰兒的機率是2%,而近親夫婦生出畸形嬰兒的機率只不過增加到4%而已。他還發現,近親夫婦所生嬰兒死亡率僅為1.2%,這一結論剛好與他在2002年的研究相吻合:親表親結婚生出畸形嬰兒的機率不到3%。這個問題在倫敦東部英國皇家學會的醫藥研討會上引發了熱烈的醫學辯論,一些研究人員和政界人士聲稱,在英國,近親結婚將導致非常嚴重的後果,他們的小孩很可能是畸形甚至過早夭折。以比托教授為代表的反方則發言:“關於婚姻遺傳悲劇,我想更多的是與酗酒和吸菸過多有關。”很多名人像愛因斯坦、達爾文以及搖滾樂手傑瑞·李·劉易斯(Jerry Lee Lewis)等,他們都是親表親間結婚。親表親結婚在有些國家很普遍,比如像在巴基斯坦、南亞和中東國家。

比托教授稱那種普遍認為親表親結婚是極其罕見的說法是錯誤的。實際上,在地球上的很多地區都較多地存在著親表親結婚的現象,這些地區的人口加起來超過10億,在那裡大約有20%到50%的的婚姻有血緣親屬關係。

結婚爭議

我國代數的計算方式為,從自己往上數,到共同血緣關係的那一代, 然後從共同血緣那一代向下數,以最長的那一代為標準,數到幾就為幾代以內。如叔叔與侄女,共同血緣是爺爺輩(以侄女為參照),從爺爺輩開始往下數的結果是叔叔是第二代,侄女是第三代,侄女和叔叔之間沒有一個具體的代數標準,也就是說侄女與叔叔不知道具體屬於第幾代血親關係,只能說是屬於三代以內。表兄弟姐妹之間的代數關係比較清楚,屬於第三代,往下推算,則有四代以內,第四代......然而,國際上通用的計算血親的標準為羅馬計算法,以親等計算,分為一等親,二等親,三等親等,其計算方法如下:以自己為起點,向上數到共同血緣後,再向下數到比較者,如侄女與叔叔的關係為三等親,侄女向上數兩代(父母、爺爺),再從爺爺輩下數到叔叔一代,總共3個連線,就是三等親,表兄弟姐妹則是四等親。

國際血緣關係比較清晰,1則是1,2則是2,3則是3,而我國則是比較模糊的概念,只能模糊表達,第1代(自己跟自己),2代以內(自己跟父母),第2代(自己同兄弟姐妹),3代以內(不同輩份的叔侄等關係),第3代(表親堂親關係),4代以內(自己同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第四代(堂表兄弟姐妹子女們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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