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地壓煤層開採

第八十二條開採嚴重衝擊地壓煤層時,在採空區不得留有煤柱。 中應力區開採和回收煤柱時,必須制定防治衝擊地壓的安全措施。 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第八十一條開採衝擊地壓煤層的煤礦應有專人負責衝擊地壓預測預報和防治工作。
開採衝擊地壓煤層必須編制專門設計。
衝擊地壓煤層掘進工作面臨近大型地質構造、採空區,通過其他集中應力區以及回收煤
柱時,必須制定措施。
防治衝擊地壓的措施中,必須規定發生衝擊地壓時的撤人路線。
每次發生衝擊地區後,必須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調查,記錄發生前的徵兆、發生經過、有
關數據及破壞情況,並制定恢復工作的措施。
第八十二條開採嚴重衝擊地壓煤層時,在採空區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在採空區留有
煤柱,必須將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響範圍標在採掘工程圖上。
開拓巷道不得布置在嚴重衝擊地壓煤層中。
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衝擊地壓煤層中。
第八十三條開採煤層群時,應優先選擇無衝擊地壓或弱衝擊地壓煤層作為保護層開
采。
保護層有效範圍的劃定方法和保護層回採的超前距離,應根據對礦井實際考察的結果
確定。
開採保護層後,在被保護層中確實受到保護的地區,可按無衝擊地壓煤層進行採掘工
作。在未受保護的地區,必須採取放頂卸壓、煤層注水、打卸壓鑽孔、超前爆破鬆動煤體或其
他防治措施。
第八十四條開採衝擊地壓煤層時,衝擊危險程度和採取措施後的實際效果,可採用鑽
粉率指標法、地音法、微震法等方法確定。
對有衝擊地壓危險的煤層,應根據預測預報等實際考察資料和積累的數據劃分衝擊地
壓危險程度等級並制定相應的綜合防治措施。
第八十五條對衝擊地壓煤層,應根據頂板岩性掘進寬巷或沿採空區邊緣掘進巷道。
巷道支護嚴禁採用混凝土、金屬等剛性支架
第八十六條嚴重衝擊地壓厚煤層中的所有巷道應布置在應力集中圈外;雙巷掘進時,
條平行巷道之間的煤柱不得小於,聯絡巷道應與條平行巷道垂直。
第八十七條開採衝擊地壓煤層時應採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切頂支架應有足夠的工作
阻力,採空區中所有支柱必須回淨。
第八十八條開採衝擊地壓煤層時,在同一煤層的同一區段集中應力影響範圍內,不得
布置個工作面同時回採。個工作面相向掘進,在相距(綜合機械化掘進)時,必
須停止其中一個掘進工作面,以免引起嚴重衝擊危險。
停產天以上的採煤工作面,恢復生產的前一班內,應鑑定衝擊地壓危險程度,並採取
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九條有嚴重衝擊地壓的煤層中,採掘工作面的爆破撤人距離和爆破後進入工
作面的時間,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九十條在無衝擊地壓煤層中的三面或四面被採空區所包圍的地區、構造應力區、集
中應力區開採和回收煤柱時,必須制定防治衝擊地壓的安全措施。
第七節井巷維修和報廢
第九十一條煤礦企業必須制定井巷維修制度,加強井巷的維修,保持巷道設計斷面,
保證通風、運輸的暢通和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過規定。
第九十二條井筒大修時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擴大和維修井巷連續撤換支架時,必須保證有在發生冒頂堵塞井巷時人員能撤退的出
口。在獨頭巷道維修支架時,必須由外向里逐架進行,井嚴禁人員進入維修地點以里。
撤掉支架前,應先加固工作地點的支架。架設和拆除支架時,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
中止工作。撤換支架的工作應連續進行;不連續施工時,每次工作結束前,必須接頂封幫,確
保工作地點的安全。
維修傾斜井巷時,應停止行車;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須制定行車安全措施。嚴禁上、下段
同時作業。
第九十三條修復舊井巷,必須首先檢查瓦斯,當瓦斯積聚時,必須按規定排放,只有在
迴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空氣成分符合本規程第一百
條的要求時,才能作業。
第九十四條報廢的立並應填實,或在井口澆注個大於井筒斷面的堅實的鋼筋混凝
土蓋板,並應設定柵欄和標誌。
報廢的斜井應填實或在井口以下斜長!處砌築座磚、石或混凝土牆,再用泥土填至
井口,並加砌封牆。
報廢的平炯,必須從桐口向里用泥土填實至少!,再砌封牆。
報廢井口的周圍有地面水影響時,必須設定排水溝。
封填報廢的立井、斜井和平炯時,必須做好隱蔽工程記錄,並填圖歸檔。
摘自 《煤礦安全改造與災害防治技術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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