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權終止日

行權終止日:行使權證權利的最後日期;權證行權終止日是權證行權的最後一天。過了這一天,權證就是廢紙一張。

一、權證行權終止日
行權起始日:可以開始行始權證權利的日子;
行權終止日:行使權證權利的最後日期;
權證行權終止日是權證行權的最後一天.過了這一天,權證就是廢紙一張。
二、權證的行權
《上海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在行權方面做的一個主要規定是"當日買進的權證,當日可以行權。當日行權取得的標的證券,當日不得賣出"。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維持權證價格和標的股票之間的互動關係,使得權證價格主要由標的股票決定的特點得到更有效的體現。當然,更理想的情況是允許當日行權取得的標的證券,當日可以賣出。但在綜合考慮了風險控制等因素後,本所作出了現在的規定
三、權證的終止交易
《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權證存續期滿前5個交易日,權證終止交易,但可以行權"。這裡的前5個交易日包括到期日,即以到期日為T日,權證從T-4日開始終止交易
四、區分權證最後交易日與到期日
權證跟股票一個重要的差別在於權證通常都有一定的存續期,一旦過了存續期,未行權的權證即予以註銷。在權證的存續期內,有兩個關鍵的時點值得投資者引起特別注意,這就是“最後交易日”和“到期日”。很多投資者把權證的“最後交易日”和“到期日”混為一談,以為到期日就是權證的最後交易日,實際上二者有很大不同:“最後交易日”指的是權證可以在二級市場上進行交易的最後一天,過了最後交易日,權證將不能在二級市場上交易,此時持有權證的投資者將不能售出權證,只能選擇是否行權;而“到期日”是指權證的存續期的截止日期,到期日過後,權證存續期終止,未行權的權證成為廢紙一張,不再具備任何價值。
根據交易所頒布的《權證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權證存續期滿前5個交易日,權證終止交易,但可以行權。這裡的前5個交易日包括到期日,也就是說,如果到期日為T,則T-5交易日即為權證的最後交易日。舉例來說,鉀肥JTP1的到期日為2007年6月29日,其T-5交易日為2007年6月22日,即為鉀肥JTP1的最後交易日。
市場上不乏將“最後交易日”和“到期日”混淆而遭受虧損的例子:2006年12月15日,某投資者花費3萬餘元買入機場JTP1,當天沒有賣出。原來,該投資者錯把“到期日”2006年12月22日當成了“最後交易日”,以為要到22日之後權證才停止交易,而實際上,該投資者買入權證的這一天正好就是機場JTP1的最後交易日。結果,最後交易日一過,該投資者無法出售手中的權證,只能選擇是否行權,但由於機場JTP1處於價外,選擇行權只會導致更大的虧損,於是3萬餘元全部打了水漂。
因此,投資者在買入權證之前,一定要認真了解權證的基本條款,尤其要弄清楚權證的“最後交易日”和“到期日”,對於臨近到期的權證更應該提高警惕。其實,根據《權證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發行人會在權證存續期滿前至少7個工作日發布終止上市提示性公告。所以,購入權證,尤其是價外權證的投資者,一定要時刻留意發行人是否有發布提示性公告。
如果投資者在權證的最後交易日當天仍然持有權證,則可以有兩種選擇:對於價內的認購(認沽)權證,如果負溢價較多,並且投資者看漲(看跌)正股未來的走勢,可以選擇繼續持有手中的權證,等到行權日行權;否則,就應該在當日適時售出手中的權證,防止日後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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