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行業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煙草行業計算機信息系統處理的國家秘密和行業秘密安全,根據國家保密局發布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菸草行業採集、存儲、處理、傳遞、輸出國家秘密和行業秘密信息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第三條 本規定與《菸草行業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保護規定》共同構成對菸草行業計算機信息系統、網路系統的安全、保密方面的管理規定。
第四條 國家局保密委員會主管國家局機關及行業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工作。國家局菸草經濟信息中心在國家局保密委員會領導下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行業內各級保密工作機構主管本部門、本地區行業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工作,同級信息中心或主管信息(計算機)工作的部門在同級保密工作機構領導下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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