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中科技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細則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嚴格校風校紀,提高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第一條 通過入學考試取得華中科技大學研究生入學資格者,必須持《華中科技大學研究生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戶口、工資關係等)按學校的規定日期到校報到。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事先應向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門請假,並提交有關證明。事假不得超過半個月,病假不得超過一個月。病假一個月期滿後,經複查仍未康復需繼續治療者,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並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書,報研究生院審批。

第二條新生報到後,各院(系、所)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政治、業務、健康等方面的全面複查。複查合格者,方可在有關院(系、所)辦理註冊手續,填寫研究生登記表,取得研究生學籍,發給研究生證和校徽。

第三條新生健康複查發現有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由校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到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門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

第四條 因病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應於擬入學當年的三月底前,向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門提出入學申請,入學後經校醫院複查合格並經研究生院招生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辦理入學註冊手續。

第五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研究生院招生部門審核、院長批准,取消入學資格。

(一) 經複查不符合國家招生規定者;

(二) 未經請假逾期兩周或請假逾期兩周不報到者;

(三) 保留入學資格擬返校入學的研究生,在入學當年的三月底前,未按規定申請入學,或入學後經複查不合格者。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在規定的日期內返校,持本人學生證到所在院(系、所)辦理註冊手續(不得代辦)。

(一) 不能按時註冊者應出具有關證明,事先向所在院(系、所)和導師請假;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者,以曠課論處(每天按曠課4學時計),予以通報批評;超過兩周者,按退學處理。

(二) 在註冊時間內,如本人已到校,但不按時到所在院(系、所)辦理報到註冊手續者,按本條第一款處理。

(三)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研究生不予註冊。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二章

第七條 研究生在導師指導下按專業培養方案要求制定個人培養計畫。個人培養計畫制定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個人培養計畫一式三份,分別由院(系、所)、導師、學生個人保管。

第八條 個人培養計畫一旦制定必須按其執行,不允許隨意修改。研究生在學習過程中確需調整個人培養計畫,須填寫“研究生課程學習綜合表”,經導師及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教學負責人簽字同意後方可修改。

第九條 研究生依據個人培養計畫,對照公共課課程表和院(系、所)課表進行選課。

第十條 研究生在每學年第一學期的第三周選定該學年的課程,每學年第二學期第三周可作調整。高年級研究生選課與新生同步進行。

第十一條 所有課程一旦選定必須參加學習和考核。選課後未辦理緩修、緩考而不參加考核,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未選課而參加考核,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

第三章

第十二條 課程考核方式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

第十三條 學位課程考核採用考試方式;非學位課程考核可採用考試方式,也可採用考查方式;研究環節考核採用考查方式。

第十四條 研究生參加考試必須執行和遵守《華中科技大學研究生考場規則》,有作弊行為的按《華中科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處理。

第十五條 考核方式確定為考試的課程成績由考試成績,或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加權組成。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所占比例一般為7:3左右。

第十六條 免修條件及申請辦法見《華中科技大學研究生課程學習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研究生選課後因故不能參加學習或考試者,必須提前辦理緩修或緩考手續。

第十八條 學位課程考核不及格必須重修;非學位課程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選其它課程。學生辦理各種成績單時,只填寫重修成績。

第十九條 課程考核成績評定後,任何個人(包括任課教師)不得擅自更改或查閱試卷。研究生對考核成績有疑問,須書面申訴理由,經主管院(系、所)負責人簽署意見,送交研究生院教學管理部門審批後方可複查試卷。

第四章

第二十條 研究生因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可申請轉學。

第二十一條 擬轉出我校學習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研究生學籍異動申請表》,經其導師和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負責人同意,研究生院審查,報主管校長審批。研究生院在接到擬轉入培養單位的同意函後,研究生應填寫《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審批表》一式四份,經雙方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研究生院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材料並得到批准後,方可辦理轉出手續。

第二十二條 擬轉入我校學習的研究生,由本人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在該校擬同意的前提下,向華中科技大學研究生院提出申請,經接受導師,院(系,所),學校擬批准後,方可開始辦理轉入手續。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 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 碩士生入學超過一學年,博士生入學超過二學年者;

(三) 定向、委託培養研究生;

(四) 應予退學的;

(五)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請可轉專業(原則上應在入校後一年內)。

(一)因學科發展或校內專業調整、導師變動;

(二)因本人在校學習期間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宜在原專業繼續學習者;

(三)導師因客觀原因不能繼續進行指導。

第二十五條 申請轉專業研究生,應填寫《研究生轉專業申請表》,經原專業和擬轉專業導師及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負責人同意,報研究生院教學管理部門審批。需跨一級學科轉換專業的研究生,應於每年11月報名,會同國家組織的研究生入學考試,參加擬轉專業的專業課考試。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專業。

(一) 專業學位研究生;

(二) 未經原單位同意的定向、委託培養研究生;

(三)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申請轉導師,應填寫《研究生轉導師申請表》,在徵得原導師和擬轉導師及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負責人同意後,報研究生院教學管理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在學習期間申請轉學、轉專業和轉換導師的辦理過程中若出現爭議,由研究生院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調解和處理。

第五章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因故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應填寫《研究生學籍異動申請表》,經導師和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負責人同意,報研究生院批准後,予以休學。

第三十條 研究生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為限。期滿後仍不能復學者,可繼續申請休學一學期,但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一學年。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在讀期間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填寫《研究生學籍異動申請表》,其學籍保留至退役後一年。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申請出國獲批後可辦理休學手續,學校保留其學籍一年。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辦理休學手續後應離校,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往返路費自理。因病休學研究生,醫療費按校醫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向所在院(系、所)提出復學申請,填寫《研究生學籍異動申請表》,由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復學。如因病休學的,須憑當地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恢復健康證明書,經校醫院複查,確認已恢復健康能堅持正常學習,方可復學。

第六章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退學:

(一) 超過註冊時間兩周未註冊而無正當事由;

(二) 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因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

(三) 休學期滿超過兩周未提出復學申請,或休學累計達一學年,雖申請復學,但經複查不合格;

(四) 未經請假離校連續達兩周,或請假逾期兩周仍未返校;

(五) 經中期考核,學業未達到學校要求或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

(六) 一學期有兩門學位課程考試成績不及格或一門學位課程考試成績不及格、重修後仍不及格;

(七) 本人申請退學。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並出具退學決定書送交本人,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退學研究生應自批准之日起一個月內,辦完退學手續並離校。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述程式按《華中科技大學學生申述處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研究生退學後需要就業的,參照學校有關就業政策執行。

第七章

第四十條 研究生應在規定的年限內完成學習任務。

(一) 碩士研究生的學習年限為2-3年,最長不超過4年。

(二) 博士研究生的學習年限為3-5年,最長不超過8年;碩博連讀生的學習年限為4-6年,最長不超過8年。

第四十一條 研究生提前修滿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全部課程,並完成學位論文,其在校學習時間博士生達2.5年及以上,碩士生達1.5年及以上,可申請提前畢業。需提前畢業的研究生,於每年的九月,填寫《研究生提前畢業審批表》,經導師和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負責人同意,報研究生院教學管理部門審批後,可提前進行學位論文答辯。

第四十二條 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長學習年限。如確需延長學習年限,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填寫《研究生學籍異動申請表》,經導師和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負責人同意,報研究生院教學管理部門審批。批准後可延長學習年限,但不能超過最長學習年限。

第八章

第四十三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計畫規定的學習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者,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計畫規定的學習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者,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五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研究生,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六條 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制度,按規定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送省教育廳。

第四十七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將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本細則的修改及補充由研究生院提請校長辦公會議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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