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驗

驗船機構對船舶進行的技術監督檢驗。其目的是促使船舶具備安全航行的技術條件。船舶檢驗一般分為:船舶製造檢驗、初次檢驗、特別檢驗、定期檢驗、年度檢驗、臨時檢驗、船舶入級檢驗、船用產品檢驗以及其他公證檢驗等。各種檢驗的範圍和內容在驗船機構的有關規定、規則和規程中均有具體規定。

船舶檢驗

正文

對船舶實行的技術監督檢驗,以保障船舶具備安全航行的條件。按國際慣例分為法定檢驗、船舶入級檢驗和公證檢驗三種。
法定檢驗 船旗國(見船舶登記)政府法令所規定的監督檢驗。由船旗國主管機關官員或主管機關認可的組織或驗船師執行。各國進行船舶法定檢驗除執行本國有關法規外,還要執行國際上的規定。檢驗的內容主要有:根據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見《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規定對載重線的檢驗;根據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規定對船舶安全構造、安全設備、無線電報或無線電話設備和散裝穀物穩性的檢驗;根據《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規定對船舶號燈、號型、聲響和燈光信號的檢驗;根據《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規定對防污染結構與設備的檢驗;根據《船舶裝卸作業中防止工人工傷事故的公約》規定對船舶起貨設備的檢驗;根據《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對船舶執行噸位丈量。
關於執行法定檢驗的制度和檢驗種類,包括新造和營運中船舶的檢驗,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訂有詳細規程。對沿海及內河船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規定。對國際航行船舶則須按照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來執行。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和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規定的檢驗有四種:①初次檢驗。適用於船舶投入營運前的檢驗。②定期檢驗。載重線定期檢驗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客船安全證書定期檢驗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貨船安全構造檢驗不超過5年;貨船安全設備檢驗不超過24個月;貨船無線電報或無線電話設備檢驗不超過12個月。③年度檢驗。國際船舶載重線、貨船安全構造和貨船安全設備均要進行年度檢驗。④期間檢驗。超過10年船齡的油船的安全構造在定期檢驗後的第2年到第3年期間應作期間檢驗。
船舶入級檢驗 為了使船舶獲得船級和保持其船級(見船級社),由船東申請並由驗船機構進行的檢驗。在中國,所有國際航行的船舶均須由船舶檢驗局按照船舶入級規則進行入級檢驗。檢驗種類有:①建造中入級檢驗:對須獲得船級的新建船舶進行的檢驗;②初次入級檢驗:對須獲得船級的現有船舶進行的檢驗;③特別檢驗:對已獲得船級的船舶為保持船級進行的檢驗,4~5年一次;④循環檢驗:可代替特別檢驗,把特別檢驗所需的檢驗項目分攤在4~5年中作周期的檢驗;⑤年度檢驗:保持船級的檢驗,每年一次;⑥鍋爐檢驗:保持船級的檢驗,每年一次;⑦塢內檢驗:保持船級的檢驗,客船每年一次,貨船2年一次;⑧螺鏇槳軸和尾管軸檢驗:保持船級的檢驗,一般3年一次,但根據結構形式和潤滑方式特點,可延長到5年一次;⑨臨時檢驗:發生海損或機損後的檢驗,以確定是否能繼續保持船級和確定修理範圍。
公證檢驗 在航運業務上,由船東、承租方、保險人或其他有關方面提出申請,由驗船機構進行的檢驗,因此證明船舶所存在的實際情況,或證明船舶發生的意外情況及其原因。這種檢驗為起租(退租)、索取賠償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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