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山縣房產管理局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興山縣房產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興政辦發[2011]30號對興山縣房產管理局主要職責和內設機構明確規定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住房保障和房產業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定全縣住房保障和房產業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和規劃,研究擬定全縣住房保障和房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住宅產業發展規劃。
(三)負責全縣住房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
(四)負責商品房開發、銷(預)售管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五)負責房產市場監管工作,建立健全房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負責房產中介服務機構、房屋拆遷實施單位以及房產中介服務人員資格審核和認定工作。
(六)負責辦理房屋登記,核發房屋權屬證書(證明);負責房屋測繪和房屋產權檔案管理;負責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七)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和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八)負責全縣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城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及使用管理工作,指導房屋安全鑑定、白蟻防治管理工作。
(九)負責房產行政執法、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十)推進住房制度改革,承擔縣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一)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編制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棚戶區、農村危房改造規劃並指導實施。
(十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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