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務委員會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代表大會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它除行使與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相同的職權外,還有權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行使自治權,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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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自治區、自治...
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是憲法性法律,且帶有憲法內容而經國家立法機關依法賦予其法律效力或重新進行法律解釋的某些政治...
法律修訂 法律全文 -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是一部政府法規,發布單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主席令 目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根據1982年憲法規定,即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
機構簡介 歷史發展 組成和任期 職權 會議制度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本...
基本信息 內容 法律全文 -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
1998年9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3年7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
實施辦法 修改的決定 修正草案說明 修改說明 二次修改說明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第三十條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選舉法》是中國政府制定的由廣大人民民眾選舉代表參政議政的法律。 該法律制定1979年7月4日頒布,1980年1月1日實施,其後經過1982年、1986...
修訂 目錄 內容 -
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代表大會(簡稱人大、人代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
人大 憲法依據 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