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

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是中國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權力機關。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自治區、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組成,每屆任期5年;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由選民直接選出的代表組成,每屆任期3年。各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其工作方式與省、市、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基本相同。

常務委員會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代表大會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它除行使與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相同的職權外,還有權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行使自治權,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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