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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履行下列臨沂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職責:1、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3、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基本介紹

臨沂市城市管理局是在原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基礎上,於2010年2月1日組建的,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集中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市政管理、園林綠化、工商行政、環境保護、公安交通、城區河道管理等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行使戶外廣告、環境衛生、建築垃圾、公共停車場的審批、監督和管理職能。
局機關內設辦公室、人事科、財務裝備科、政策法規科、市容環衛科、督導考核科、戶外廣告管理科等7個科室。下轄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市城管執法支隊和蘭山、河東、羅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臨港經濟區6個分局,1個城管投訴舉報中心及直屬一、直屬二、執法督察、規劃執法、濱河景區和商城6個執法大隊。

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城市管理和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發展規劃和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環境衛生工作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指導工作;負責城鎮環境衛生的行業管理、工作考核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環衛企業的資質管理。
(三)負責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的處置管理工作;負責建築垃圾運輸核准和城市車輛清洗管理等工作;負責大型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市區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規劃、審核驗收工作;負責市區環衛設施的拆除、遷移管理工作;負責市區各類環境衛生作業公司的管理工作;負責對區管環境衛生作業發包工作的指導監督;組織開展全市環衛科研開發、業務培訓交流工作。
(四)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批、管理、招標、拍賣等工作;按照城市空間資源有償使用的有關規定徵收資源使用費;指導全市戶外廣告設定的管理工作。
(五)承擔城市規劃區內機動車停車場的監督管理職責。
(六)負責城鎮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的臨時堆放物、搭建臨時性的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街道兩側建築物臨街面的裝修改建。
(七)履行下列臨沂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職責:
1、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2、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城市雕塑、建築小品和大型廣告牌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3、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儲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的物質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交通幹線附近以及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桿、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飲食服務業違反規定排放油煙、在城區內露天燒烤食品污染環境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城市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建設施工造成大氣污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沂河兩岸(城區內)等公共場所無照商販和違反規定隨意擺攤設點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查處時,可以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商)品。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道路上違章停放車輛,駕駛員不在現場或拒絕將車輛移走的,可以鎖定機動車車輪或者將車輛拖至不妨礙交通或指定的地點。
8、行使城區河道管理以及內陸漁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違反規定捕魚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八)指導各縣區城市管理相關工作。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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