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騷亂

群體騷亂的構成一、核心群體他們處於騷亂的核心地位,具有高於其他人群的影響力。 這種群體可能在騷亂發生以前就已形成,也可能是在騷亂過程中形成的,但一般有明顯的組織形態。 群體騷亂的預防和公關活動群體騷亂作為擾亂社會秩序的群體行為,其破壞性是顯而易見的。

群體騷亂的特點

1、突發性
這是指騷亂一般沒有事先準備和醞釀的過程,是無組織、無計畫的突發行動,難以預見。往往是一群人由於某種刺激的過敏反應,產生過激行為,導致群體騷亂。騷亂中可能有帶頭者,但不是確定的,往往有人振臂一呼,周圍人群起回響,便產生騷亂。
2、發泄性
騷亂往往又是公眾內心情感的一種盲目發泄,進入一種非理智的狂熱狀態。騷亂者往往以失常的方式表現自己的激情,無理可喻。比如,在重要的足球比賽中,球迷騷亂屢見不鮮。
3、互動感染性
這是指發生騷亂的人群成為一個臨時性群體,情感和言行相互感染和模仿。在群體的作用下,個體往往會作出他單獨情境下不敢幹的事。此時,騷亂者只感受到群體的力量,只受群體行為的支配,人云亦云,一哄而上,不能自己。
4、破壞性
這是指騷亂會引起圍觀、起鬨、無理取鬧,擾亂社會秩序,甚至打、砸、搶,造成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損失,或造成擁擠踩踏,群體鬥毆,造成無辜人員傷亡等惡性事件,給社會和公民造成極大傷害。
5、短暫性
這是指騷亂靠的是一時的激情和衝動,一般不會維持長久,即使沒有強制的外部力量,也會自行停止。但騷亂如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有可能演變為規模較大的、時間較長的社會風波,甚至擴大為政治動亂。所以,有關部門也要予以高度重視。

群體騷亂的構成

一、核心群體
他們處於騷亂的核心地位,具有高於其他人群的影響力。這種群體可能在騷亂發生以前就已形成,也可能是在騷亂過程中形成的,但一般有明顯的組織形態。他們雖然也受其他人群的影響,但主要的還是影響的施加者,他們對騷亂有主動的參與意識,有明確的動機和認識。
二、積極人群
他們是捲入騷亂較深的人群,是核心群體的外圍分子,他們對騷亂具有較嚴重的認同心態,不僅思想、態度上認同,行動上也積極參與。
三、同情人群
他們在行動上沒有直接參與騷亂,但內心是認同的,情緒上也有共鳴。
四、中立人群
這部分人行動上不參與,思想上不支持也不反對,但他們因好奇而有圍觀的行為。雖然他們中立,但容易被煽動或受當時情緒感染麗轉變態度。

群體騷亂的特徵

一是人數較多;
二是並無嚴格的組織結構和形式;
三是聯繫群體成員的不是靠組織規範,大多是在情緒傳遞和互動感染過程中引起的行為激發和失控。

群體騷亂的法律條文

1.組織具有暴力、洗劫、縱火、毀壞財物、使用槍械、炸藥或是爆炸裝置行為性質的大規模群體騷亂,以及對政權代表實施具有武裝對抗性質的大規模群體騷亂的,應當判處為期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剝奪自由刑。
2.參與本條文第一條款規定的大規模群體騷亂的,應當判處為期三年以上八年以下剝奪自由刑。
3.鼓動積極對抗政權代表的合理要求,鼓動進行大規模群體騷亂,以及鼓動對公民採取暴力手段實施侵襲的,應當判處為期兩年以下限制自由刑,或為期兩個月以上四個月以下拘禁刑,或為期三年以下剝奪自由刑。

群體騷亂的預防和公關活動

群體騷亂作為擾亂社會秩序的群體行為,其破壞性是顯而易見的。因此,各級政府部門和各類組織團體,要了解騷亂的心理和行為特徵,掌握騷亂的發生、發展規律。在組織大型集會、開展大型活動時,要對可能發生的騷亂予以足夠的重視。在人群容易聚集的地方,要事先做好預防,有組織、有計畫地給予疏導;遇到緊急情況,要有應急措施,及時進行解釋,說服工作,來緩解群體的騷動或恐慌情緒;及時化解矛盾,取得公眾的理解、信賴和支持。防止和平息騷亂,不僅是政府和公安的責任,也是相關組織團體的責任。
具體來講,在公關工作中防範和制止騷亂,應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並健全組織與公眾的信息溝通渠道,廣泛傾聽公眾的意見和要求,並通過信息反饋,及時化解公眾的積怨,防患於未然。
(2)在組織開展大型活動,並有大規模群體聚集時,應搞好安全、保衛上作,有計畫地、有組織地進行人員疏導,防止擁擠踩踏的發生。
(3)當群體騷亂行為發生時,應迅速控制和制止少數人的過激行為,防止擴散,傳染,遏制事態進一步發展。

群體騷亂的社會心理學機制

第一階段,人們由於自我歸類的動機,產生內群體偏差最終導致不和,這就使得各方有了產生衝突的可能;
第二階段,人們因為歸因偏差,錯誤地理解對方的行為,從而引發衝突;
第三階段,群體中的人們由於受“去個體化”的影響,更多地捲入到群體暴力之中,使得衝突全面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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