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事訴訟法(上下冊)第二版

美國民事訴訟法(上下冊)第二版

《美國民事訴訟法(上下冊)第二版》是2013年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美理察·D.弗里爾。

內容簡介

美國法學院經典、權威的教科書。本書從聯邦和州的分權、美國訴訟制度的歷史傳統、美國民訴法應對新問題的靈活性和生命力這三條線索出發,系統闡釋了美國民訴基本制度和原理原則。本書最大的特點是:理論與判例的結合。作者將複雜的判例分門別類,提煉判例主旨,分析判例中蘊含的原則和規則,再將其加以區別或找出關聯,逐步說明推理過程。總之,對於大陸法系的環境中學習英美法系的人來說,藉此一卷,可清楚地把握紛繁複雜的美國民訴制度與規則。

圖書目錄

關於原作者
序言致謝和規約
第一章民事訴訟法的學習
第一節本課程是關於什麼的:民事訴訟和對抗式制度
第二節背景和反覆出現的話題
一、聯邦制度
二、初審法院和抗訴法院的作用(及州法院和聯邦法院的互動)
三、英吉利的影響和普通法及衡平法的分叉
第三節替代訴訟的途徑
第四節民事訴訟法的構架圖
第二章對人管轄權
第一節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對人管轄權的類型(對人訴訟、對物訴訟和準對物訴訟)以及充分信任和尊重的觀念
第三節成文法規定的對人管轄權及對人管轄權的憲法維度
第四節合憲性分析
一、傳統方法:彭諾耶訴內夫案
二、彭諾耶案的延伸:哈里斯訴鮑克案、赫斯訴波羅斯基案及其他案件
三、當代做法:國際鞋業案
四、國際鞋業案後迄今的後續案件
五、一般管轄權
六、網際網路時代的最低限度聯繫
第五節制定法分析(包括聯邦法院在審查對人管轄權時為何通常要注意州的制定法)
第六節建議性的分析框架
第三章通知和獲得聽審的機會
第一節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通知的憲法標準
第三節訴訟書狀的送達
一、背景情況
二、向自然人被告送達訴訟書狀的方法
三、向公司和組織送達訴訟書狀的方法
四、在美國對訴訟書狀送達的地理限制
五、訴訟書狀的國際送達
六、後續文書的送達
第四節獲得聽審機會的問題
第四章事物管轄權
第一節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州法院系統的普通事物管轄權
第三節聯邦法院系統有限的事物管轄權
第四節聯邦法官的政治絕緣
第五節異籍和外國人案件的管轄權
一、導論
二、有關異籍管轄權的持續爭論
三、對是否援引異籍管轄權的評估
四、異籍管轄權的例外:串通的合併、家事關係和遺產管理案
五、外國人案件的管轄權
第六節聯邦問題管轄權
一、概述
二、對聯邦問題管轄權的憲法限制
三、一項法定的限制:充分主張的起訴書規則
四、另一項法定的限制:聯邦問題的中心性
第七節附屬管轄權
第八節轉移管轄
第五章審判地
第一節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屬地訴訟和追身訴訟
第三節州法院追身訴訟的審判地
第四節聯邦法院追身訴訟的審判地
一、在聯邦法院初訴的案件
二、從州法院轉移過來的案件
第五節審判地的移送
一、概述
二、聯邦法院的基本移送規定
第六節不方便法院
第七節運用派珀航空公司訴雷諾案複習法院選擇問題
第六章對法院選擇的異議
第一節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質疑對人管轄、審判地及程式問題的不同方法(以及《規則》第12條的運作方式)
一、在對人訴訟管轄權中:特別出庭及《規則》第12條規定的現代萬法
二、在對物和準對物訴訟管轄權中
第三節針對對人管轄權的直接攻擊和間接攻擊
第四節對事物管轄權的異議
第五節對假設性管轄權的拒絕
第七章訴答文書、修訂的訴答文書和以訴答文書為依據的判決
第一節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訴答文書作用的演變
第三節當代實踐中的訴答文書
一、形式問題
二、起訴狀
三、被告的回應:答辯狀和申請
四、再答辯
五、特別“提高的”訴答文書要求
六、假設的和前後矛盾的訴答文書
第四節自願和非自願的撤銷訴訟
一、自願撤銷訴訟[《規則》第41條(a)款]
二、非自願撤銷訴訟[《規則》第41條(b)款]
第五節沒有回應:缺席和缺席判決
一、缺席和缺席判決之間的差異
二、缺席登記[《規則》第55條(a)款]
三、缺席判決的作出[《規則》第55條(b)款]
四、撤銷申請[《規則》第55條(c)款和第60條(b)款]
第六節修改和補充的訴答文書
一、修正的權利及對修正的許可[《規則》第15條(a)款]
二、審理期間和審理後的修正――“不符”[《規則》第15條(b)款]
三、修正和法律時效――回溯[《規則》第15條(c)款]
四、補充的訴答文書[《規則》第15條(d)款]
第七節職業責任――《規則》第11條及其他制裁
第八章披露和對訴訟的司法管理
第一節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可及之披露工具
一、必須披露
二、傳統披露手段
三、補充答覆義務
第三節披露的範圍
一、相關的、不享有特權的事項及比例理念
二、工作成果
三、專家證人和諮詢員
四、保護令
五、對披露電子儲存信息的評註
第四節披露濫用的制裁
第五節披露和案件其他階段的時間安排
第六節司法助理的使用
第九章宣判及相關的申請
第一節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庭審
一、庭審的目的、操作以及法官和陪審團的作用
二、獲得陪審團審理的權利
三、陪審團成員的選擇
四、給陪審團的指示、陪審團的商議和裁決
第三節判決的作出及訴訟費和(可能的)律師費的裁定
第四節不需要庭審:簡易判決(《聯邦規則》第56條)
第五節申請作為法律事項作出判決(以及“再次”申請)[《聯邦規則》第50條(a)款和第(b)款]
第六節申請重新審理(《聯邦規則》第59條)
第七節申請撤銷判決或命令(《聯邦規則》第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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