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證券商

各國對證券商是否可兼營多種證券業務持不同態度。 英國在1986年金融改革以前對證券商實行單一資格制度,一個證券商只能經營一種證券業務,不得同時經營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證券業務;但1986年改革後,開始允許證券商兼營多種證券業務。 我國台灣證券交易法以前也規定證券商實行分工,每一證券公司都只能在指定的範圍內經營證券業務;但1988年這一條款被修改,規定證券商可以兼營多項證券業務。

綜合證券商的內容

有些綜合證券商還經營證券信用、證券投資諮詢、資金管理、提供證券資訊及電子交易設施,以及其他專門業務,如證券選擇權、金融期貨、股票指數期貨或其他選擇權的自營買賣或經紀等。各國對證券商是否可兼營多種證券業務持不同態度。美國證券法原則上沒有兼營多種證券業務的限制;日本有關證券法規則明文準許綜合證券商,但要求必須分別取得不同的特許。
英國在1986年金融改革以前對證券商實行單一資格制度,一個證券商只能經營一種證券業務,不得同時經營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證券業務;但1986年改革後,開始允許證券商兼營多種證券業務。我國台灣證券交易法以前也規定證券商實行分工,每一證券公司都只能在指定的範圍內經營證券業務;但1988年這一條款被修改,規定證券商可以兼營多項證券業務。歐洲大陸一些國家因一直實行全能銀行制度,由商業銀行兼營商人銀行及一般證券業務。目前世界各國證券商制度均趨於允許綜合證券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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