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溪區審計局

一、職責調整

加強對經濟責任、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災後恢復重建、擴大內需、區屬國有資本及控股和主導地位的企業以及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草擬國家、省、市審計法規、規章的具體貫徹實施意見;參與制定有審計內容的地方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
(二)向區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向區政府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三)向區長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結果報告。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區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
3.區級國有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經營等狀況。
4.區政府部門以及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發行彩票募集的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5.區級國家建設項目概(預)算、決算以及有關建設、施工、採購、工程監理等單位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區級國家重大工程資金籌集、使用情況。
6.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納溪區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7.根據區委、區政府決定或接受區委組織部及區人大的委託,對科級黨政領導幹部和區屬國有重點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按規定對區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8.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事項。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七)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瀘州市納溪區審計局設五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處理局機關日常事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有關報告、檔案以及局機關管理制度的起草;編制全區審計工作計畫,負責審計機關年度總結;負責審計業務統計工作;指導本單位信息化工作;從事審計調查研究,負責宣傳、外事、新聞發布和機關文電處理、保密、信訪、檔案管理、目標管理、保衛等事務。
組織貫徹執行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地方有關審計規章的草擬及修改和報批,辦理有關的協調工作;參與研究制定財政經濟方面的政策和規定,提出有關建議;實施對局機關各業務股審計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組織對全區社會審計組織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審核與覆核局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組織實施全區審計普法教育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辦理局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計畫生育、出國(境)人員政審等事宜;負責局機關的黨群工作和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二)經濟責任審計股
根據區委、區政府決定或接受區委組織部及區人大的委託,負責組織對科級黨政領導幹部和區屬國有重點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實施審計監督;負責組織對區級主管部門所屬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實施審計監督;負責依法對區屬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實施審計監督;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實施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三)財政金融審計股
負責對區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區級部門預算執行及稅收征管、區國庫辦理區級預算資金收納撥付實施審計監督;負責對鎮級財政預算執行、決算及其他財政收支實施審計監督;負責對區級地方金融性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實施審計監督;負責對國際組織與外國政府在納溪區援助、貸款項目和區政府在金融機構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和項目執行情況實施審計監督;負責對農、林、水、畜及扶貧等農業專項資金的籌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實施審計監督;負責開展專項審計與審計調查。
(四)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對區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機關、檢察院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和區委辦、區政府辦及區屬有關部門及其直屬、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實施審計監督;負責對區政府主管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及發行彩票募集資金的籌(募)集、管理、使用情況實施審計監督;負責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實施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五)綜合投資審計股
負責對我區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結)算以及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建設、施工、採購、監理、設計等單位的相關經濟活動實施審計監督;負責對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建設項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實施審計監督;負責對其他國家建設項目和區內國有施工企業、房地產企業實施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行政編制13名(含派駐紀檢組長行政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股級幹部5名。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另行規定。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地理位置

地址:雲溪西路1段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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