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背書

空白背書

空白背書 (blank endorsement),又稱無記名背書、略式背書、不完全背書,是一種金融文書,指不記載被背書人名稱而僅由背書人簽章的背書。國外的票據實踐中,存在空白背書的情況。在日內瓦票據法體系中,空白背書的效力與正式背書的效力相同。在中國,空白背書應當補記才能產生一系列票據效力。

套用範圍

空白背書存在於銀行業務、支票、持票人提示票據、不記名債券、匯票、國際貿易議付檔案、期票、本票等業務往來中。

使用方法

憑指示提單(toorder)

在我國進出口貿易的業務中,我出口商一般採用憑指示提單(to order),即提單收貨人一欄不寫明收貨人,而只寫憑指示(to order)。這種提單需要進行空白背書,即發貨人在正本提單背麵條款處簽章。持有該份正本提單的國外進口商即擁有了該提單項下的貨權。

空白背書空白背書

憑指示提單的其它特點

空白背書,是指不記載被背書人的姓名,而只有背書人簽章的背書。空白背書的主要特徵在於不記載被背書人姓名。但是,此種背書還有其它特點:背書人在背書時,如果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來人”“持票人”等文句時,因為仍然不能確定被背書人,實際上等同於沒有記載被背書人的姓名,所以也是空白背書。空白背書票據以持票人為票據權利人,持票人僅憑自己持有空白背書的票據的事實就可以行使票據權利,而不必再證明自己就是真正的票據權利人。

空白背書的票據再轉讓時採取方式

(1)以單純交付票據的方式轉讓。以空白背書方式取得的票據,由於票據上並未記載持票人的名稱,所以,他在轉讓該票據時,只要將該票據直接交付給受讓人,就產生票據權利移轉的法律效力。

(2)再以空白背書的方式轉讓。即以空白背書方式取得的票據再轉讓時,由持票人在票據背面簽章,但並不記載受讓人的名稱,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產生票據權利移轉的法律效力。這也就是一般人們所說的“連續背書轉讓”。

(3)由空白背書票據轉為記名背書票據。即取得空白背書票據的人,銀行轉讓票據時,在自己背書籤章時,同時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完成背書行為。

原因

空白背書的主要原因是貿易中間商避免廠家和買家直接聯繫而使用的一種手段。由於中間商不是貨物的直接買家,為了把貨權轉讓給真正的買家,中間商要求廠家把單據收貨人一欄寫成“to order (憑指示)”,而不寫成真正買家的名字。這樣中間商在收到單據的時候就可以通過空白背書把單據轉讓給買家,也就是貨權轉讓給買家,這樣中間商既可以賺的自己的差價,又能保證避免廠家和買家直接接觸而撇開中間商。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