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

二、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民族、宗教政策理論和民族、宗教工作有關問題和難點、熱點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二)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對鄉鎮、村居的業務指導;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執行,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有關事項,促進民族和睦、宗教和諧,保障和維護少數民族、宗教界的合法權益。 (八)依法管理民間信仰活動及場所,對涉及民間信仰的有關問題進行調研並提出建議,及時處理民間信仰方面的有關問題,指導鄉鎮、村居做好民間信仰活動的管理工作。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情況督促檢查的職責。
(三)加強指導鄉鎮依法開展民族、宗教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民族、宗教政策理論和民族、宗教工作有關問題和難點、熱點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二)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對鄉鎮、村居的業務指導;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執行,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有關事項,促進民族和睦、宗教和諧,保障和維護少數民族、宗教界的合法權益。
(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協調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活動,協調指導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
(四)開展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情況的調研並提出措施建議,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
(五)參與起草少數民族和民族事業發展等專項規劃,檢查實施情況;參與起草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發展的規劃,檢查實施情況;推動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建設和民族、宗教事務信息化建設。
(六)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指導鄉鎮、村居依法履行職能,處理宗教事務,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指導和幫助宗教界開展對港澳台及對外地區的宗教交往活動。
(七)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引導宗教界開展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各項活動,協助宗教團體辦理有關事務;指導、督促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開展安全工作。
(八)依法管理民間信仰活動及場所,對涉及民間信仰的有關問題進行調研並提出建議,及時處理民間信仰方面的有關問題,指導鄉鎮、村居做好民間信仰活動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界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監察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工作,督促各事項的落實;負責機關文電、信息、會務、機要、保密、信訪、檔案等工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和機關辦公自動化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後勤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組織民族宗教工作隊伍的培訓工作。
負責督促檢查局機關和下屬單位及個人在遵守或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方針政策的情況;受理對監察對象違反政紀行為的控告和檢舉,調查處理違反政紀的行為;受理被監察人員不服行政處分決定或行政覆核決定、監察決定的申訴;協助抓好被監察部門廉政勤政、機關效能工作;承辦本單位和市監察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民族經濟發展股
開展民族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調研,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提出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相關建議,協助擬訂民族地區經濟發展規劃;指導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經濟和扶貧工作,負責民族統計工作;負責掛鈎幫扶工作和民族經濟發展資金的分配方案擬定及使用管理;協調做好我市民族領域維護穩定工作;做好城市民族工作。
(三)民族社會事業股
開展民族社會事業發展情況調研,研究少數民族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發展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協調或配合相關部門處理有關事宜;負責少數民族社會事業發展專項經費的編報和使用管理;開展民族文化對外交流;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工作;管理少數民族成份;組織做好民族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活動;檢查民族權益的貫徹落實。
(四)宗教股
組織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搞好宗教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佛教、道教、基督教和伊斯蘭教方面管理工作;指導鄉鎮、村居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協助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相關問題,協助有關部門打擊非法宗教活動,抵制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積極開展宗教領域不穩定因素的排查調處;負責聯繫宗教界人士,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指導推動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和宗教教職人員隊伍建設,指導、協助做好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工作;開展宗教對外交往工作;加強宗教團體內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管理。
(五)民間信仰工作股
負責貫徹落實民間信仰活動及場所的管理辦法;開展民間信仰有關問題調研並提出政策性建議;協助和指導鄉鎮、村居及時處理民間信仰方面的有關問題。
四、人員編制
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為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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